商務部: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相關白蘭地存在傾銷 暫不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商務部發布公告,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相關白蘭地存在傾銷,國內相關白蘭地產業受到實質損害威脅,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本案暫不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商務部公告2024年第35號 關於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相關白蘭地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24年1月5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佈2024年第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裝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餾葡萄酒製得的烈性酒(以下稱被調查產品或相關白蘭地)進行反傾銷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初步裁定(見附件1)。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相關白蘭地存在傾銷,國內相關白蘭地產業受到實質損害威脅,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被調查產品及調查範圍
調查範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裝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餾葡萄酒製得的烈性酒。
被調查產品名稱:裝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餾葡萄酒製得的烈性酒(通常稱白蘭地)。
英文名稱:Spirits obtained by distilling grape wine in containers holding less than 200 liters (usually called Brandy)。
產品描述:以葡萄、葡萄汁(漿)、葡萄皮渣、葡萄酒等爲原料製得的烈性酒。
用途:主要作爲飲料酒供人消費。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2082000。該稅則號項下裝入200升及以上容器的蒸餾葡萄酒製得的烈性酒不在本次調查範圍之內。
三、初裁傾銷幅度
初裁確定的各公司傾銷幅度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本案暫不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四、評論
各利害關係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天內,可向調查機關提交書面評論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