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爲零花錢賣淫不知違法 稱跟市場賣東西一樣
荊楚網訊 她們是一羣不滿18週歲的花季少女,大都是在校學生,爲了獲得更多的零花錢,過上輕鬆奢侈的生活,在不法分子的引誘下,淪爲賣淫女。近日,十堰特大組織未成年人賣淫案宣判,趙某、曹某、王某等人因犯下組織、介紹未成年少女賣淫罪等,而被判處4年有期徒刑或緩刑。
該案由十堰市茅箭公安分局朝陽派出所偵辦,先後被省公安廳和公安部督辦。涉案人員近30人,一半爲在校學生,涉及十堰市某中專學校和普通中學等7所學校。除了被賣淫團伙引誘賣淫外,這些賣淫女還通過QQ、電話等方式,主動與嫖客聯繫進行賣淫,或者介紹其他少女與嫖客發生性關係。
她們與嫖客形成了固定的“圈子”,她們中的絕大多數來自離異家庭,缺少監管,缺少家庭溫暖,但也有些女孩家境並不差,她們對於錢色交易沒有羞恥感,出賣青春只是因爲愛慕虛榮,貪圖享樂而手頭缺少零花錢。
少女失蹤牽出特大組織未成年人賣淫案
2013年1月20日下午,一名中年男子走進十堰市茅箭區公安分局朝陽路派出所,報案稱他16歲的女兒失蹤一個多星期了,學校裡找不到,親友那裡也沒有。這是當月第4起少女失蹤案。
派出所迅速啓動立案偵查機制開展調查,並將失蹤人員信息上傳至公安部失蹤人員庫及打拐數據庫。正當民警對這4起失蹤案一籌莫展時,2013年2月25日,一個報警讓案件有了轉機。
當日凌晨1時許,一名男子急匆匆趕到朝陽路派出所報警,稱懷疑自己的女兒芳芳被人誘騙賣淫。隨後,民警迅速趕到報警人反映的朝陽路某酒店,將芳芳及另一女孩菲菲帶回派出所。
經初步審查,民警瞭解到,2012年11月,兩名少女被人誘騙到武漢市洪山區一帶後,多次組織她們到武漢及周邊地區、南昌、南京等地賣淫。而在芳芳、菲菲的敘述中,竟然出現了4名失蹤少女的名字,這立即引起辦案民警的高度警覺。
經研判,民警確定這是一起特大組織、引誘婦女賣淫案,犯罪行爲跨多省市,受害人非常多,性質非常惡劣。該案先後被列爲市督、省督和部督案件。
兩名少女告訴民警,她們於2012年11月被一對叫“舅舅”、“舅媽”的夫婦和趙某等人誘騙到武漢市洪山區南湖張黃新村一帶後,多次被迫賣淫。
經過兩個多月的偵查,民警對該犯罪團伙進行收網。2013年4月8日,民警將趙某等團伙主要成員一舉抓獲。同年5月13日,該團伙組織者“舅舅”羅某在十堰城區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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