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姊妹花當性玩物 淫父獸行468減14次 關鍵理由曝光
新北淫父把一對女兒當性玩物,強制性交454次,二審判刑9年10月。(示意圖shutterstock提供)
新北市一名男子阿華(化名)育有2名女兒(A女、B女),他用不服從便打罵的方式,以每週2次的頻率,長期性侵2名女兒,A女未滿14歲時被強制性交71次、滿14歲開始被性侵 214次。再以同模式,B女未滿14歲時被侵犯83次、滿14歲時86次。直到B女懷孕,阿華的獸行才被揭發。阿華一審被判處10年徒刑,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判決指出,阿華辯護人辯稱,犯罪頻率應僅1至2周1次。但阿華在一審及二審審理時,就犯罪事實全部認罪,與A女及B女指控遭性侵害次數相符,且A女、B女的指控並無重大瑕疵或矛盾之處。法官認,事證明確,犯行均堪認定。
高院法官認,一審認定阿華於110年10月16日起至111年9月末,以每週2次頻率,違反B女意願強制性交100次得逞,但依B女於在警詢及偵查中所述,最後1次遭強制性交時間應爲111年8月11日,依此計算,B女被強制性交次數應爲86次。而111年8月12日至111年9月末共計7周,每週2次共計14次,均無罪。
法官審酌,阿華與A女、B女爲父女關係,明知2名女兒均未成年,竟予以強制性交次數甚多,嚴重戕害身心發展、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性尊嚴;阿華犯後雖坦承犯行,但並未與A女、B女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
法官日前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阿華性侵A女,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罪,共71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犯成年人對少年故意犯強制性交罪,共214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2月。性侵B女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罪,共83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犯成年人對少年故意犯強制性交罪,共86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2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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