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部分費用跨期確認問題 明冠新材收監管警示函

《科創板日報》11月7日訊(記者 吳旭光)11月7日晚間,明冠新材公告稱,由於存在信息披露不準確的情況,該公司近日收到江西證監局關於對公司、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閆洪嘉、財務總監賴錫安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明冠新材董秘辦人士今日(11月7日)對《科創板日報》記者表示,針對監管警示函,該公司將積極整改,加強學習,提升信息披露質量等,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目前公司董事長及財務總監正常履職,本次行政監管措施不會對公司的日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公司經營一切正常。

“上市公司收到警示函意味着其存在一些違規問題。”北京某律師事務所蘇姓主任律師在《科創板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上市公司因部分費用跨期確認等問題收到監管警示函,通常只是監管對上市公司存在違規行爲的一種輕微處罰措施,主要針對一些內控問題,如理財披露不及時、信息披露不完整等責令整改,後果不嚴重,但需要引起重視,並採取相應改進措施。

經查,明冠新材存在信息披露不準確的情況,具體體現爲:2023年5月24日,公司召開2023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終止實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議案》。不過,該公司並未在2023年5月對股權激勵的終止費用616.84萬元進行測算併入賬,而是在2023年12月底纔將其入賬。

根據規定,該行爲不符合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問答五第三款的相關要求,並導致公司2023年半年報和三季報利潤虛增616.84萬元,資本公積金虛減616.84萬元。

同時,該行爲也導致明冠新材於2024年1月31日公告的業績預告和2024年2月24日公告的2023年度業績快報不準確。上述行爲不符合規定。

公告顯示,閆洪嘉作爲明冠新材董事長、總經理,賴錫安作爲公司財務總監,未能按照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

江西證監局決定對明冠新材及閆洪嘉、賴錫安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明冠新材的主要產品包括太陽能電池背板、太陽能封裝膠膜、鋁塑膜、特種防護膜等,可應用於光伏發電和鋰電池等新能源領域。

10月29日晚間,明冠新材發佈三季度業績公告稱,2024年前三季度營收約7.61億元,同比減少34.72%;實現淨利潤虧損約1398.15萬元,由盈轉虧,上年同期盈利3923.24萬元。

對於淨利潤變化,明冠新材表示,主要系光伏電池技術迭代影響,太陽能電池背板需求疲軟、市場競爭加劇,太陽能電池背板業務量價齊跌,導致利潤變化較大。

展望四季度及全年業績預期,有光伏材料從業人士對《科創板日報》記者表示,2024年仍然是光伏輔料行業的調整年,產能出清加速,多環節價格甚至擊破成本線,企業面臨虧損,擴產速度明顯放緩等。

至於行業回彈時間,該光伏材料從業人士認爲,“隨着行業協會等出臺相關供給端改革政策,光伏產業鏈最快在2025年中旬可能會出清結束,整體盈利有望迎來反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