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趁獨處伸狼爪猥褻女童 她諮商訴說受害經過檢起訴

許姓男子在北部某兒童之家擔任社工時,遭控以撫摸12歲女童胸部、觸碰大腿等方式猥褻,臺北市社會局調查後裁處公佈許姓名,士林地檢署日前偵結,摸胸部分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摸腿部分不起訴。

起訴指出,許男遭控2023年12月8日晚上8時左右,與被害女童同坐在臺北市北投區某公園長椅上,違反女童意願將手伸入女童衣領內撫摸胸部,女童以挪移位置方式拒絕,許仍將手伸入女童衣領內摸胸得逞,女童事後和同學透露經歷,並在接受心理諮商時訴說受害過程,檢警旋即介入調查。

兒童之家其他社工及兒童證稱,案發當晚許男值班,案發後曾聽女童透露受害經過,北市家防中心證實女童接受心理諮商,相關心理諮商則顯示女童陳述案發經過;臺北市社會局介入調查後,今年6月4日也發出公告,指出許男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依法公佈許男姓名。

不起訴處分書則指出,女童另指控,許男趁騎乘機車載送女童看醫生的機會,伸手碰觸女童大腿外側猥褻,經詢問女童案發過程,女童指稱許男偶爾單手騎車「如果沒有轉彎,手掌就放在我大腿上」。

檢方認爲,「猥褻」是指除性交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的一切色情行爲,在客觀上足以誘起、滿足、發泄性慾,許男將手放置女童大腿上,未進一步搓揉撫摸,行爲雖可議,但難認足以引誘性慾,難認有猥褻犯行;且兒童之家其他兒童證稱,女童事後曾提起案發經過,稱「不知道是故意還是不小心的」,尚難排除許男是不小心觸碰女童大腿。

檢方認定,許男撫摸女童胸部是涉嫌觸犯「對未滿14歲者強制猥褻罪」,觸摸大腿部分難認有猥褻犯行,偵結分別起訴、不起訴處分。

士林地檢署。記者李隆揆/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