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員自陸返臺 7天內須通報
法務部廉政署爲讓行政機關掌握涉密人員赴大陸地區是否遭竊密,首度訂定「出境返臺通報表」,要求涉密人員自大陸返臺須在7天內據實通報。(陳志賢攝)
配合《國家機密保護法》條文修正,法務部廉政署爲讓行政機關掌握「涉密人員」赴大陸是否遭竊密,首度訂定「出境返臺通報表」,即日起要求涉密人員自大陸返臺後,須在7天內據實通報是否曾遭陸方莫名盤查、刺探或竊取機密、羈押及限制行動、物品(如手機)遭竊或搶劫等13項,未依規定通報者,最重可罰10萬元;通報不實另追究其刑事、行政責任。
據悉,初步估計影響機關包括國安局、國防部、外交部、陸委會、調查局、警政署等23個單位,廉政署表示,涉密人數是由各機關提報給移民署列管,初估影響涉密人員約數百人。
《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修正條文去年12月公佈施行,特別增訂三類「涉密人員」出境返臺後的通報義務,須據實通報與外國、大陸地區或港澳人士聯繫、接觸情形。包括1、國家機密覈定人員:總統、五院院長、國安會秘書長、國安局長、國防部、外交部、陸委會各部會首長、駐外機關首長及其授權之主管人員;2、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3、前二類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3年之人員。
《機保法》規定,涉密人員未經覈准擅自出境或逾越覈准地區者,可處2年以下徒刑、另非機關現職人員未在返臺7天期限內通報者,可處2萬至10萬元罰鍰;涉密人員填寫通報表後,由各機關覈查,若發現通報內容未盡完整或有疑慮,可要求通報人在一定期間內補正;必要時也可請其說明。
通報不實者有相關法律責任,具公務員身分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懲戒或懲處。
廉政署說,配合《機保法》修正,修訂《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經函詢國安局等23個單位意見後,參酌《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規定的「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訂定「涉密人員出境返臺通報表」。要求涉密人員自本月6日起赴陸返臺後,須據實填寫是否遭刺探國家、公務機密;莫名遭盤查身分、詢問(原)任職或受委託工作;遭遇要求進一步聯繫外國或大陸地區人士;遭遇羈押、逮捕或限制行動、被竊或搶劫;涉及訴訟或刑事案件;其他向政府反映或須協助事項等13項應通報事項。
另各機關也可視其業務性質需要,自行增加通報事項,讓機關確實掌握涉密人員出境活動情形,保障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