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挪新壽資金 吳東進求刑5年

新光金控前董事長吳東進。聯合報系資料照

同案起訴三人爲新壽不動產管理部前副總盧麒堯、林偉傑、資深協理張良梓,檢方指三人身爲新壽高層應基於專業經理人職責,嚴格把關公司利益,卻如家臣以吳東進個人利益爲優先,配合吳違背公司治理,造成新壽九九四七萬餘元損失,三人「贏得吳東進的一次信任,必需要付出失去自由的十分代價」。

起訴指出,吳東進二○一九年間主導將新板傑仕堡B棟大樓二樓,出租給傑仕堡健身對外經營「JX健身俱樂部」;傑仕堡健身爲吳東進、妻子許嫺嫺及子女實際持股百分之九十一點一的私人公司,日後若獲利,九成將落入吳私人口袋。

吳東進明知自己是傑仕堡健身實質最終受益人,仍逕自擴張健身房免費使用範圍,將原屬新板傑仕堡一樓有氧教室和三樓游泳池,任由健身房使用,同時使新壽替健身房支付豪華裝潢及空調、鍋爐等設備費用,且於新壽董事會討論出租案時刻意隱瞞上情,未將新壽額外支出部分反映至租金之中。

檢方表示,吳東進年近八十,身爲上市公司實際經營者,卻將公司視爲家天下,造成「員工上行下效,在公司形成只要對吳東進有利,就是對新光人壽有利的錯誤觀念」,新光人壽誠信經營觀念蕩然無存,司法有必要清楚劃出兩者間紅線。

新光金控發言人林宜靜昨表示,本案進入司法程序,不予評論;「對公司財業務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