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規院上市失敗,保薦人撤回申請引關注

據深交所,因深圳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人撤回發行上市申請,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覈規則》第六十二條,深交所決定終止其發行上市審覈。

根據公開信息,撤回發行上市申請的具體原因沒有直接說明。通常情況下,發行人或保薦人撤回上市申請可能是因爲以下幾種原因:

1. 內部原因:公司可能在進行自我評估後認爲,當前不是最佳的上市時機,可能是因爲公司業績、財務狀況、內部治理結構等方面存在問題。

2. 市場環境:市場環境的變化,如股市波動、行業前景不明朗等,可能導致公司決定暫緩或撤回上市計劃。

3. 審覈問題:在審覈過程中,如果發現公司的申請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公司未能及時迴應交易所的問詢,可能會導致撤回申請。

4. 合規問題:公司可能存在合規性問題,如財務報告不規範、信息披露不充分等,爲了避免進一步的問題,選擇撤回申請。

5. 保薦人判斷:保薦人可能基於對市場的判斷或對公司的瞭解,認爲公司目前不適合上市,從而建議或決定撤回申請。

6. 戰略調整:公司可能出於戰略調整的考慮,決定撤回上市申請,轉而尋求其他融資渠道或合作伙伴。

附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覈規則》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將終止發行上市審覈,通知發行人及其保薦人:

(一)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內容存在重大缺陷,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和本所審覈;

(二)發行人撤回發行上市申請或者保薦人撤銷保薦;

(三)發行人未在規定時限內回覆本所審覈問詢或者未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作出解釋說明、補充修改;

(四)發行上市申請文件被認定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發行人或者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阻礙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現場檢查或者現場督導;

(六)發行人及其關聯方以不正當手段嚴重干擾本所發行上市審覈工作;

(七)發行人的法人資格終止;

(八)本規則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中止審覈情形未能在三個月內消除,或者未能在本規則第六十條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相關事項;(

九)本所審覈認爲發行人不符合板塊定位、發行條件、上市條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