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新增! 中央主管機關可限制食品加工、食用部位

食安問題頻傳立院今通過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示意圖東森新聞記者趙於婷臺北報導近日食安問題頻傳,從蔬果驗出多種農藥殘留到新竹地下工廠自制蘿蔔糕、蛋餅賣給早餐店,業者產品檢驗不合格或標示不明等,種種問題都顯示出食品安全管理需更加嚴謹。對此,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修正案主要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例如含有反式脂肪之部分氫化油,得限制其製造、加工事項重點說明如下: 1.  新增第15條之1: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得限制其製造、加工、調配方式條件食用部位使用量、可製成之產品型態或其他事項。2. 修正第41條:強調業者應配合主管機關所執行之查覈及抽樣等措施。3. 修正第48條:配合增訂違反第15條之1規定罰則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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