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費? 女高中生遭性侵索賠5萬墮胎、重建處女膜
臺中市一名在補習班工作的33歲紀姓男子和一位女高中生交往。2011年時,他在汽車旅館性侵女友的同學,事後被害人曾傳簡訊要求紀男給她5萬元,表示要拿回自己損失的一小部分。紀嫌在31日被臺中高分院判處6年8個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紀男因爲對女友的女同學感興趣,所以要女友將她帶去應徵模特兒,並在去年6月4日約在汽車旅館,表示要訓練她的肢體,甚至要求少女脫掉上衣拍照。當天由於少女感冒,加上沒有吃飯,所以在精神狀態不佳的情形下遭到紀男性侵。
少女的媽媽知道此事後,在6月6日報警。少女表示,拍照時紀男指定要拍喝水的照片,所以讓她喝下已經開封的礦泉水,隨後她就全身無力,沒辦法抵擋紀男的姓侵。在一審時,紀男被依妨害性自主判8年6個月,但紀提起上訴。
但臺中高分院在少女報案時的血液和尿液中,沒有驗出安眠藥、毒品和管制藥品,所以無法認定紀男是否有在水中下藥,因此依妨害性自主罪改判他6年8個月。
其實少女剛遭性侵後,她不想讓家人跟紀男的女友知道,所以以簡訊跟紀男索賠5萬元。她跟法官說,會要求5萬元,是因爲不只原本說好拍照可以獲得的1萬元沒拿到,甚至還被性侵,而且要是懷孕的話還得去墮胎,加上要修補處女膜,所以纔會要求此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