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高虹安案 高院的勇氣(司馬法)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在立委任內涉嫌詐領助理費,一審遭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案件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聲請憲法法庭判決違憲,並裁定停止本案審理。(中時資料照片,趙雙傑攝)
被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2020年立委任內涉嫌浮報助理酬金、加班費詐領公款,被臺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7年4個月,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時認爲,《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的規定有違憲爭議,因此撰寫萬言書狀,聲請憲法法庭判決違憲,並裁定停止本案審理。
高院的動作,被認爲具有政治與司法的雙重正義。從立法的本質面來看,由憲法法庭判決來確認助理費使用的明確性,從立委政治運作的制度面,尋求辦公事務費用合法操作的定義;從政黨政治層面上,終止政治力介入司法案,更有助於法官日後依法判決。
高院這次聲請的理由之一,是《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的法律明確性爭點。該法條規定:「…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前述條文,是參酌《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而訂出來的。
立法院雖然訂出《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但是,這樣的規定與地方民代的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辦公室事務預算究竟可以由誰統籌運用?不在項目中可以請領的費用如何支領等,立法院並未明訂,而高院合議庭也曾經就此爭議函詢立法院,卻沒有收到回覆。
因此,高院纔會認爲,擁有最豐沛立法研究專業(法制局)與預算研析(預算中心)資源的立法院,猶難以確定《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意旨,高院自然不能越俎代庖。高院認爲,必須確認該法條的意旨,在實務上應如何定義爲合法,才能讓法官在審理本案時依法有據。這是高院聲請案的法律意義之一。
憲法法庭的判決可以釐清民意代表助理費性質,不僅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以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爲的法律評價,更可以畫清地方民代以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的犯罪類型,和中央民代助理費涉罪與否的差異性,避免日後更多不必要的紛爭與訟累,這是第二個法律意義。
而在個人政治的意義上,民代助理費涉罪與否,立委與議員判決標準不一,能否以此剝奪立委服公職之憲法權利,有無存在違憲之虞,涉及立委的個人權利。因爲,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46號及釋字第575號解釋:「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都明確指出立委具有服公職的保障。
在政黨政治的意義上,高虹安涉貪污案,從一開始就被解讀爲政治追殺,法官以對法律的見解,堅持道德勇氣,不問顏色、只問對錯,在目前綠營以政治領導司法的社會氛圍中,讓司法迴歸專業,也讓政黨政治迴歸依法論政和理性問政,擺脫綠營以政治權力追殺藍白的態勢。不論憲法法庭是否受理或等新任大法官補齊後再判決,本案已具劃時代意義。
(作者爲法律事務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