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股》泰山股臨會 金管會判違討說法

金管會證期局在給陳敏薰的函文提到,陳敏薰擔任112年1月17日審計委員會主席,卻遲至1月10日才以電子檔轉給各董事,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7條第2項,應於7天前通知的規定。

證期局要求陳敏薰應在公文到起7天內提出說明或者提出陳述書,若是未在時限內提出陳述書,依行政程序第105條第3項規定,視爲放棄陳述意見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