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誰讓特權坐爽牢
(圖/本報系資料照)
涉及夜店殺警案的易寶宏獲准入外役監服刑,引發某些基層員警反彈,帶動了社會不滿情緒。受到輿論衝擊的朝野政黨不思自我檢討,卻把外役監的服刑機制抓來當替罪羊,說要如何嚴修外役監的規定,這樣因人設事而修法的作爲令人慨嘆。
易寶宏到外役監服刑不論是如何爽,這都是《外役監條例》的規定。去年8月,臺南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林信吾返家探親後逾時未返監,殺害了兩名警員,他的返家探視也是《外役監條例》所明定的服刑機制。爲了林信吾殺警案,法務部在輿論壓力下,去年擬出《外役監條例》修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把故意犯罪致死、所犯系十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脫逃、強盜等罪的受刑人,列入不能遴選到外役監服刑範圍。
如今,易寶宏服外役監引發社會不滿,朝野政黨爲了法務部送到立法院的修法草案爲什麼還沒審議通過,展開相互指責及推卸責任鬧劇。但沒人認真去看待這個問題。就以法務部去年的修法草案來說,即使朝野立委立即審議通過並施行,也不可能阻止易寶宏服外役監,因爲他犯的罪不在修法草案所禁制遴選的範疇。
實際上,易寶宏被法院判刑定讞的罪名不是殺人罪,而是「成年人與少年聚衆鬥毆,下手實施傷害致人於死」。涉及這件夜店殺警察的數十名被告,只有少數幾個被依殺人罪論處,這當中沒有易寶宏。而被論以殺人罪重刑的,判刑最重的也不過只有13年。這顯示法院在審判量刑時,對這些被告的犯行有「惡性」並非重大的評斷,而給予自新更生的期待。
因此,大家應把指責的箭頭指向易寶宏不珍惜在外役監服刑的法內恩典,在放假外出時喝酒又PO網的不當行爲,而不應歸咎於《外役監條例》相關規定。
《外役監條例》在民國51年就訂定施行,設立外役監的目的不是在讓受刑人服爽刑,而是把外役監當成中間處遇機構,給快要離開監獄的長刑期受刑人一個過渡的適應階段,幫助他們迴歸社會,最終達到刑期無刑之效。
外役監設立之初針對的是「長刑期受刑人」,所以原先規定必須在監獄服刑逾1年才符合遴選標準。但由於在外役監服刑,不僅可有條件享受與家人同住、定期放假返家探視等優惠,更實惠的是可縮減刑期,依受刑人累進處遇級別,每服刑1個月可縮減刑期4到16天。
就因爲有這麼多好處,多年來歷經立委們好幾次修訂,把受刑人遴選標準自服刑逾1年,降低爲逾6個月,再降爲3個月,最後降成現行的服刑逾2個月即可。這一路降的修法過程當然是和立委「順應民意」和「爲民喉舌」有關,至於有沒有爲某些特別人物量身訂做而修法,年代久遠,現在考究起來,恐怕會引起一陣藍綠隔空互控。
從立委修法降低標準的痕跡來看,再從去年明德外役監受刑人林信吾的殺警案,到現在的易寶宏在外役監服爽刑事件,社會該指責的對象是誰,不言而喻。立委們真該捫心自問,過去他們在《外役監條例》上,爲了什麼人,動了什麼手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