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後首例「維持判死」 死刑適用的新界限與法律意涵
▲大馬籍鍾姓女大生命案,兇手樑育志三度判死、褫奪公權終身。(圖/翻攝自臉書)
● 陳擷安/科技集團法務
自2023年憲法法庭針對死刑議題作出釋憲判決後,臺灣法律界對死刑的適用進入了全新階段。釋憲的核心精神在於強調「最嚴格正當法律程式」以及「最重大罪行」的雙重標準,意在限制死刑的濫用,併爲司法實務提供更高層次的法律指引。
在這一背景下,大馬籍女大生命案成爲釋憲後首例「維持判死」的案件,其法律意義深遠,堪稱臺灣死刑實務的里程碑。
死刑的法律基礎與釋憲制度
死刑的存在,一直以來是刑法體系中最爲嚴厲的刑罰,旨在懲治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爲,並對潛在犯罪者發揮嚇阻作用。
然而,隨着人權理念的發展,死刑是否違憲或應否廢除成爲全球熱議的議題。臺灣的憲法法庭在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中,明確宣示死刑在憲法制度下「合憲」,但補充規定了更爲嚴苛的適用條件,確保死刑判決的正當性。
釋憲要求包括:
1.犯罪情節必須屬「最重大罪行」:例如故意剝奪他人生命,並造成無法挽回的嚴重損害。
2.嚴格的程式保障:如最終審判適用強制辯護、各級法院法官合議庭全體一致認定。
3.被告心智狀況的檢驗:如患有精神疾病或智能不足者,即使已判死刑確定,也不得執行。
這些標準的確立,對死刑的適用設置了高牆,使得判處死刑不僅僅是一項法律裁決,更是對法律正義與人權保障的終極檢驗。
大馬籍女大生命案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梁姓兇嫌因犯罪情節重大且具高度預謀性,成爲釋憲後的首例死刑維持案件。其犯罪行爲涉及多項惡性特徵,包括性侵、謀殺及強盜等多重罪行,手段殘忍且計劃周密。法院經審理後認定,樑嫌不僅未患有精神疾病,也無智能不足的情況,而其犯罪動機明確,具有高度主觀惡性。
從法律角度來看,本案的判決滿足釋憲制度下的所有條件:
1.犯罪情節的重大性:受害者遠赴臺灣求學,因樑嫌的預謀犯罪喪命,手段殘酷且令人髮指。
2.程式的正當性:審理過程中經過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的精神鑑定,並由合議庭法官全數一致認定符合「最重大罪行」標準。
3.社會的安全需求:樑嫌再犯風險極高,難以教化,且其行爲對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構成極大威脅。
本案的判決不僅彰顯了司法機關對惡性犯罪的強力迴應,也突顯出死刑制度在臺灣現行法律制度下的應用邏輯,即僅針對極少數、情節極端惡劣的犯罪行爲,死刑才具備適用空間。
▼現行法律制度下僅針對極少數、情節極端惡劣的犯罪行爲,死刑才具備適用空間。(圖/記者屠惠剛攝)
死刑適用的社會意涵與法律爭議
雖然本案以維持死刑的結果告終,卻再度引發法律界與社會對死刑的爭論。支持者認爲,死刑對於極端惡性犯罪具有不可替代的懲罰與威嚇功能,尤其在重視被害人權利的當下,死刑是給予受害者與其家屬最有力的司法正義。
然而,反對者則指出,死刑無法真正遏制犯罪發生,且有可能造成司法錯誤的無法挽回。
此外,釋憲對死刑適用的限制,雖然保障了被告的基本權利,但也讓法官在裁判時面臨更大的壓力。梁案成爲試金石,原因在於法官需在高度程式要求與社會期待間找到平衡。一方面要確保判決符合法律正義,另一方面又須避免引發社會對司法信任的動搖。
結論
大馬籍女大生命案的判決爲臺灣死刑實務提供了重要範例,顯示在釋憲條件下,死刑雖然門檻高,但仍具適用空間。
然而,本案也顯示臺灣司法體系面臨的雙重挑戰:如何兼顧人權保障與司法威嚴,以及如何在刑罰選擇中實現社會正義。未來,死刑是否能在法治精神下繼續存在,仍需經歷更多實務案例與社會辯論的檢驗。
在此背景下,司法機關不僅需要持續提升審判的公正性,也需探索替代性刑罰(如終身監禁無假釋)的可行性,藉以兼顧被害者權益與社會安全。
同時,針對死刑存廢的深層次討論,仍應成爲法律界與社會的共同課題,爲臺灣刑事司法的未來提供更全面的思考與方向。
▼大馬籍女大生命案的判決爲臺灣死刑實務提供了重要範例,顯示在釋憲條件下,死刑雖然門檻高,但仍具適用空間。(圖/記者宋良義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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