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肉品稽查 這業者原料過期13天「1原因」遭罰30萬
食藥署表示,本次查獲5家業者貯存逾期食品。圖/食藥署提供
肉類加工產品是民衆常用食材,衛福部公佈「113年度肉類加工食品製造業稽查專案執行成果」,此次裁罰金額最高30萬,是臺南市大新肉品行,查獲效期到今年4月3日的雞胸肉,依違反食安法第15條規定,裁處30萬元整;新北鼎昌實業有限公司則有甘靈-B甘味劑、豬肉精粉等2項逾期食材,裁罰12萬元。
衛福部食藥署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113年度肉類加工食品製造業稽查專案,共計稽查相關業者137家,如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準則及「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管理辦法」規定等且複查不合格者,將依違反食安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分別以食安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或以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此次單一業者被裁罰最高金額爲30萬元,中區管理中心主任陳姿伶說,這是臺南市大新肉品行,查獲效期到今年4月3日的雞胸肉,依違反食安法第15條規定,加上業者12個月內二度被發現違規,地方衛生局裁處30萬元。
陳姿伶表示,依照裁處書,業者上次的紀錄爲112年5月8日,衛生局今年4月16日前往稽查,發現逾期13天的雞胸肉,和未屆效的原料放在一起;違規次數裁罰基準方面,違反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如1年內違反相同條款,按違規次數進行裁處,第1次6萬元,第2次30萬元,第3次90萬,第4次150萬,第5次以上250萬元。
次高的單一違規業者,是新北鼎昌實業有限公司,陳姿伶表示,因爲被查獲效期到112年2月17日的甘靈-B甘味劑、效期到112年5月23日的豬肉精粉,新北市衛生局依違反食安法第15條規定,栽處12萬元整。
此次查覈加工作業場所地板積水、製程使用之器具不潔等不符「GHP準則」缺失,另查有業者未依規定電子申報追溯追蹤資料或未落實「HACCP準則」,經命業者限期改正後,其中4家業者GHP、7家業者HACCP及2家業者的電子申報追溯追蹤仍復查不合格,其餘均複查合格。
本專案同時抽驗原料肉及肉加工成品共計246件,分別檢驗動物用藥殘留、食品添加物或衛生標準等項目,其中肉加工成品1件檢出防腐劑含量不符合規定,也查獲5家業者貯存逾期食品,上述相關違規業者均已由其所轄地方政府衛生主管機關依法裁處。
衛福部食藥署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113年度肉類加工食品製造業稽查專案。圖/食藥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