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公積金彌補虧損,推動企業沖銷歷史“包袱”輕裝上陣

來源:環球網

【環球網財經綜合報道】財政部向社會公開徵求《財政部關於新公司法、外商投資法施行後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意見。其中提出,企業根據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使用公積金彌補虧損的,應當以本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爲依據,以未分配利潤負數衝減至零爲限,依次衝減任意盈餘公積金、法定盈餘公積金;仍不能彌補的,可以衝減股東投入形成的金額確定、由全體股東共享且未限定用途的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後,資本公積金餘額不得爲負。

對此有業內人士分析認爲,此次調整有利於提升部分存在歷史遺留“包袱”的企業,在經營步入正軌後加速累計虧損的沖銷,輕裝上陣並提升未來的分紅能力。

典型如鹽湖股份(000792.SZ)在此前發佈的《投資者關係活動記錄表》中表示,公司一直高度重視企業分紅事宜,近年來,公司經營業績穩步增長,但由於過去積累的大額未彌補虧損,公司暫時未能滿足分紅條件;隨着新《公司法》的正式實施,我們認識這不僅爲公司帶來了更廣闊的發展機遇,也對我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標準,現公司在積極修訂和完善相關制度,力求在未來的實施過程中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合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