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多少不得以結果作爲條件,司法部等對中介IPO收費劃紅線

近日,爲了規範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服務行爲,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司法部會同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起草了《國務院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上述規定明確,證券公司從事保薦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是收費與否或者收費多少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爲條件。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審計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是收費與否或者收費多少不得以審計工作結果或者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爲條件。

規定第九條還明確了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在合同約定之外收取其他費用或者以臨時加價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二)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或者另行約定等方式規避監管收取費用;(三)通過入股、獲取上市獎勵費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四)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收費或者變相收費行爲。

上述規定還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爲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

校對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