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扣達4成 臺中議會前秘書長貪污判17年
臺中高分院更二審10日宣判,陳健楷涉貪其中1項收回扣2588萬元佔工程款4成,判陳10年、7年徒刑,仍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臺中市議會前秘書長陳健楷,涉入議會大樓採購貪污弊案,更一審以陳犯貪瀆3罪,合併判刑16年,二審判13年6月,陳上訴,發回其中2罪,另其中1罪遭駁回判8年4月確定,陳入監服刑,臺中高分院更二審10日宣判,其中1項收回扣2588萬元佔工程款4成,判陳10年、7年徒刑,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健楷於2004、2012年間分別擔任臺中縣議會秘書、臺中市議會秘書長,負責臺中縣、市議會工程之發包,於2004年間主辦「中市議會新議政大樓建置工程案」時向廠商收受賄賂350萬元。2012年間主辦「中市議會新議政大樓系統建置案」違背職務,向廠商收取回扣2588萬元。
陳健楷於更二審審議期間,均坦承2罪,並與相關證人證述的情節均相符,並有卷內之物證、書證等在卷可證,其犯行明確。
更二審法官認爲,陳健楷擔任臺中縣議會秘書,及臺中市議會秘書長,卻未能潔身自愛,以身作則、慎行自持,嚴守分際,或收取廠商交付之回扣2588萬元,達工程款4成,或收受廠商之賄賂350萬元(另外50萬分給下屬),達工程款約1成,破壞公務員之形象至巨,造成人民喪失對公務員的信賴。
判決指出,陳在更一審期間否認犯行,在更二審坦承犯罪,符合妥速審判法第7條減刑規定,但收回扣款項佔工程款達1成及4成,間接影響工程品質、且未爲繳交犯罪所得等,判處有期徒刑10年、7年並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