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權與授教權
(圖/shutterstock)
近年來,臺灣的教育普遍強調學生的「受教權」,認爲學生在受教的過程中,擁有神聖而不可侵犯的權益,其中包括了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這些權益,都是必須立法加以保障的。任教的教師,往往在稍不留神下,就觸犯了相關的法規,在身心上都產生極大的壓力,在投鼠忌器之下,便索性「以不管爲管」,姑息放任,全然喪失了「十年樹木,百年樹人」的教育最終理念。
教育,在於「樹人」,教師就等如農圃工作者,太過於強調植株的本性,而不加以有效的管制,所教導出來的學生,會成長爲什麼的樣態,真的是很令人憂慮、懷疑的。
合格的教師,最清楚瞭解他所教導學生的天分、個性、習慣、程度、作爲,而可以因材施教,培育出優秀的學生的,事實上比農圃工作者更加難爲、難當。此所以樹木只需十年,而樹人需要百年的原因,其任重而道遠,當然是不言可喻的了。
農圃工作者可以精挑細選,淘汰他認爲不適合種植的樹木,但教師必須「有教無類」,只要符合某些最低的標準,「吾未嘗無誨焉」,是沒有挑擇的權力的,而學生則個性、天分、程度、作爲參差極大,凡來到課堂者,都必須一視同仁、盡心教誨。
教師們受到重重法令的限制,這個不行、那個不行,連稍微動一下刀剪,也被告知只能用小刀、小剪,而對一些可能妨礙其他同學的「受教權」的學生,更是無權置喙。施教的教師,是否應該擁有合理的「授教權」?
教師的地位,儘管已是大不如前了,但基本上還是一個向政府或私校支薪的工作,既然支薪,當然必須擁有足以擔任此一職位的知識學問及職業道德;同時,也應當擁有在他工作範圍中的管轄、作主的權利。課室,就是教師的園囿,在這個領域中,難道不能訂出一個合理的規範,要求學生共同遵守,而對若干可能妨礙到課室氣氛、秩序,甚至剝奪其他學生「受教權」的人,採取某些懲處的手段嗎?不能體罰、不能罰作運動、不能斥責、不能請離課室、不能約束其不當作爲,甚至,還規定了「不能當超過多少比率的學生」,否則就是霸凌、就是情勒、就是不適任,請問,難道教師連起碼的「授教權」都被剝奪殆盡了嗎?失去「授教權」的教師,真的能教導出優秀的學生嗎?
重視學生的「受教權」,當然是絕對合理的,但是,教師應不應該也擁有「授教權」?以及可以擁有怎樣的「授教權」,是不是也應該多關注一下了?
(作者爲退休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