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業不得承作
壽險業不宜作特殊動產擔保!保險局日前回復國泰人壽詢問可否從事外籍輪船擔保放款事宜,保險局強調,保險業授信能力恐未如銀行專業,因此從事動產擔保放款,僅限直接設定抵押權的最單純動產放款,至於外籍大型輪船的抵押放款,未在開放之列。
國壽先前打算與國泰世華銀共同承作外籍大型輪船的抵押放款,但不確定是否在保險局資金運用開放之列,因此行文詢問保險局,保險業從事動產擔保放款的範圍,可否比照銀行?
保險局回覆早在92年即已定義,保險業從事動產擔保放款,就是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總則章及動產抵押章規定辦理,範圍就是以動產抵押放款爲限。
金管會官員解釋,動產擔保放款分三大類,即有直接以動產設定抵押權的最單純動產擔保放款,這也是目前銀行承作最多的部分。
第二類是附條件買賣,即如車商與買車客戶之間約定,當車主支付一定期數車款後,才能取得車輛的所有權,在此之前,車輛所有權就歸車商所有,這部分銀行承作較少。
第三類即是信託佔有的形態,一般用於原料採購等,債權人會開立信託收據給債務人,債務人在使用這批原料生產過程當中,並未實際擁有此原料所有權,必須是生產完成出售後,才能拿錢還款,這部分類似進出口融資。
銀行從事擔保放款,範圍包括上述三大項,但保險業只能從事第一項最單純的動產擔保放款。
另外,大型輪船及飛機的擔保放款,依照船舶法以及航空法是算不動產擔保放款範疇。
保險局也回覆國壽,壽險業若要從事輪船擔保放款只能作20噸以下,同時所有權登記在國外的外籍輪船,也不宜承作,最後國壽並沒有進行這項擔保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