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工9年7次酒駕!法官怒了「重判」1年2個月 網砲轟:人命到底算啥

楊男居然7次酒駕。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地方中心臺南報導

臺南一名楊姓水電工從2010年到2017年已經累積6次酒駕記錄,每次都遭判6個月以下刑期、得易科罰金,沒想到仍沒有得到教訓,2018年又再度酒駕上路。臺南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爲楊男累犯,因此從重量刑重判1年2個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楊男從事水電工作,平常於臺南、高雄工地往返,有個壞習慣就是喜歡在工地飲酒。2010年他因酒駕處罰6萬元確定,之後又陸續被抓,分別處以4、6個月不等徒刑;2014年因車燈不亮,被巡邏員警攔下酒測,結果酒測值居然高達1.22毫克,身體連站都站不穩,明顯超量飲酒。

沒想到楊男仍罰不怕,2017年底第6度酒駕,經臺南地院審理後依法判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直到隔年1月9日才服刑完畢,截止至當時前後已有6次公共危險罪的前科

▲法官認爲他累犯,因此判決不允許易科罰金。

未料,楊男被關、被罰錢都沒有因此警惕,2018年10月29日又在工地喝了酒,之後酒駕上路,被攔下來經酒測結果爲0.62毫克,犯下第7次酒駕。法官審理後認爲,楊男不斷酒駕,根本漠視自己安危,更枉顧法律禁止規範公衆道路通行的安全,致他人於危險之中,爲避免再犯,要讓他徹底戒酒,因此重判1年2個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由於酒駕致死頻傳,許多民衆看完判決後紛紛不滿表示,第7次酒駕爲何只判刑1年2個月有期徒刑,而且還算「重判」。對此就有網友拿出法律條文指出,因本案只是「單純酒駕」而已,依據刑法第185-3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還是難平鄉民們的怒火大家紛紛留言諷刺「一年半,嚇死我了,好重啊,繼續酒駕壓壓驚好了」、「這叫重判?標準太低吧」、「是因爲只喝酒還沒撞死人,所以這就算重判了嗎」、「臺灣人命到底算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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