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次酒駕罰不怕 再犯第8次判9月
7次酒駕罰錢沒有用,第8次再犯,貨車司機遭臺北地方法院判囚9月。(本報資料照片)
酒駕累犯罰不怕,法官判囚。劉姓冷氣裝修工人,喝酒後開貨車追撞前車,經抽血酒測超標,這是他第8度酒駕。臺北地院認爲,劉已有7次酒駕遭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但他未悔改,一犯再犯。這次依公共危險罪判刑9月,不得易科罰金,須入獄服刑。可上訴。
劉去年12月9日在家裡喝高粱,駕小貨車行經臺北市信義路與基隆路口時,因不勝酒力,追撞前方自小客車,員警到場處理,並將劉送醫抽血檢驗。
劉血液酒精濃度,換算成呼氣檢測,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528毫克,遠超過標準0.25毫克,遭到移送法辦。
法官調查發現,劉2019年酒駕依公共危險罪判6月,他提上訴遭駁回確定,2019年10月16日易科罰金18萬元執行完畢,這次又酒駕,已構成累犯,依規定須加重其刑。更誇張的是劉從2002年起,6次因酒駕被判3到6月不等可易科罰金之刑,仍一再酒駕。
法官審酌劉曾7次因酒駕易科罰金,不知悔悟再犯第8次酒駕,應嚴懲;考量犯後態度、犯罪動機及手段,判刑9月。全案可上訴。
酒後駕車除觸犯公共危險罪,另須受行政裁罰,依據新修正、本月31日實施道交條例酒駕累犯處罰規定,主管單位可以對酒駕者加重處罰,且在法院裁判確定後,公佈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