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7次關31個月不怕!臺南男第8次再犯…瞎扯:我是「前天」喝酒
▲男子酒駕7次關不怕,今年竟再度酒後騎車上路。(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陳以升翻攝)
臺南一名謝姓男子自2006年至今已酒駕7次,遭判刑31個月,孰料,2018年甫執行刑期完畢,他卻未能學得教訓,今年8月再度酒駕。對此,臺南地院認定有必要加重謝男刑期,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累犯,判刑9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謝男今年8月2日下午於臺南市永康區一間雜貨店內與友人喝酒,一路喝到翌日清晨6時許才離開店面,而他明知悉飲酒不得開車,卻執意騎車上路,行經時因違規跨越雙黃線,遭警方攔查,並被測得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33毫克,當場被帶回到案說明,訊後被移送至臺南地檢署偵辦。
謝男辯稱,他與友人共喝6罐啤酒,自己是「前天」喝了3罐,遭攔查當天,並沒有喝酒。針對這樣說的說詞,法官認爲事證明確,難以採信謝男說詞。
經法官調查,謝男擁有7次酒駕前科記錄,分別於2006年遭臺南地檢署諭知緩起訴處分,並繳納5萬元處分金、2010年遭高雄地院判刑3月、2013年遭臺南地院判刑5月,2015年則連犯3次,遭臺南地院判刑5月、6月及7月,第7次則於2017年遭臺南地院判刑8月,全部刑期在2018年12月9日已執行完畢,依規定5年內再犯,屬累犯。
然而,法官認爲,謝男知悉酒後騎車,具有高度危險性,卻漠視、罔顧自身及公衆之安全,還違規跨越雙黃線行駛,且擁有前科記錄,今年竟再度犯下酒駕案件,足以認定謝男對刑罰反應力較爲薄弱,惡性重大,有加重期刑之必要,因此審酌後,將謝男判刑9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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