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次酒駕罰不怕 酗酒男8度酒駕再重判入監服刑

記者孫曜樟/臺北報導

新北坪林區一謝姓男子民國91年起至103年1月共被警方查獲8度酒駕,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其今年酒駕案時,以其無悔改之心,罕見以公共危險罪重謝男有期徒刑1年4個月,須再入監服刑全案仍可上訴。

▲住新北坪林的謝姓男子7次酒駕被查獲還罰不怕,第8次酒駕被送辦法判重判1年4個月徒刑。(示意圖資料照)

謝姓男子是帶今年1月18日上午11時許,在其坪林 區住處喝酒後,開車外出買菜車行經坪森粗窟裡黃舉皮寮產業道路時,被警方攔下盤查,當時員警聞到謝男身上散發酒氣,於是對其進行酒測酒測值竟高達1.13毫克,因此,新店警方在偵訊將全案依公共危險移送檢方辦。

檢查官起訴書中載明,謝男在民國91年、94年、96年、99年間,共被查獲5次酒駕,又分別被判刑拘役30天至5個月不等的徒刑,但均得易科罰金確定,但在民國100年和101年間謝男又2度被查獲酒駕,各被判刑6個月和1年有期徒刑併入監服刑,不料,今年1月18日謝竟再被警查獲,檢察官乃向法官請求重判謝男。

臺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爲謝男在經過7次酒駕教訓,且服刑已達1年卻仍未戒除酒駕惡習,顯系毫無悔改之心,若再輕判將使其心生僥倖,因此,以公共危險罪再重判謝男有期徒刑1年4個月,須再入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