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女子凌晨被強姦 嚇得直哭

(原標題四川女子凌晨被強姦 嚇得直哭)

寧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寧檢刑訴〔2020〕250號

被告人冉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4281999********,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普格縣,住普格縣**鄉**村**組**號,因涉嫌強姦罪,經寧南縣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20年5月19日被寧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寧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6月13日凌晨1時許,寧南縣**鎮**街**號樓房內,被告人冉某某赤裸全身、只穿內褲,從過道窗戶翻進被害人玉某某租住的**號房間。被告人冉某某趁黑夜利用被害人玉某某處於孤立無援的情況下,強行摟抱正在熟睡的被害人玉某某,強行撫摸被害人玉某某的胸部意圖強行與被害人玉某某發生性行爲。被害人玉某某驚醒後,受到驚嚇並且哭泣,當場進行反抗並用手機打電話求救,被告人冉某某翻出窗戶逃離現場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照片。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犯罪事實。被告人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冉某某趁黑夜進入婦女宿舍,利用被害人孤立無援、熟睡之機,採用摟抱身體、撫摸胸部等方式,意圖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爲,在被害人及時打電話求救後逃離現場,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現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寧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運傑

檢察官助理吉布你呷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