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次立案緊盯不放,潯興股份“實控人”操縱自家股票遭頂格處罰
福建“拉鍊大王”潯興股份(002098.SZ)案調查近六年後,終於在近日迎來證監會處罰告知。
8月16日,福建潯興拉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潯興股份”)公告了收到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消息,證監會擬對該公司等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爲和實際控制人涉嫌操縱市場行爲作出行政處罰。
第一財經記者注意到,潯興股份案相關違法行爲均發生在新《證券法》生效之前,因此應適用2005年《證券法》予以處罰。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擬決定對潯興股份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採取頂格處罰。
8月16日,證監會還以潯興股份案爲例強調了對“刑事迴轉”案件的嚴監管態度。
“在堅持‘應移盡移’同時,對於公安和司法機關依法認定不構成刑事犯罪並回轉證監會管轄的案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證監會稱,比如,在潯興股份信息披露違法及黃某傑等操縱市場案中,證監會對潯興股份涉嫌信息披露違法立案調查後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後續證監會在收到司法機關轉回案件及相關線索後再次啓動調查,並擬對相關責任主體作出處罰。
“這一案件表明,對資本市場違法行爲,即使是經歷了較長辦案週期的刑事迴轉案件,監管機構也緊盯不放、態度堅決。”證監會稱。
層層剝開,六年四次立案
這是一起調查時間近6年的違法案件。
潯興股份是老牌知名拉鍊企業,1992年在福建省晉江市成立,成立之初控股股東爲福建潯興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潯興集團”),實控人爲以施能坑爲代表的施氏家族(施能建、施能坑、施能輝、施加謀、施明取和鄭景秋),施能坑也被行業內稱之爲“中國拉鍊大王”。
2006年12月,潯興股份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控股股東潯興集團持股36.77%。2016年12月,潯興集團將持有的公司8950萬股股份(佔公司股本總額的25%)作價25億元溢價轉讓給天津匯澤豐企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天津匯澤豐”),公司控股股東也變更爲天津匯澤豐。天津匯澤豐於2016年9月8日剛剛註冊成立,法定代表人是王立軍。
轉讓完成後,公司第一大股東爲天津匯澤豐,持股25%,潯興集團持股3.63%,降至第四大股東。
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證監會對潯興股份啓動立案調查。此後,上市公司持續發佈調查進展暨風險提示公告,但一直沒有公佈調查結果及處罰情況。
然而,2023年12月8日,潯興股份一日公佈三份立案調查通知,宣佈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潯興集團、公司控股股東天津匯澤豐、公司實際控制人王立軍均於2023年12月4日遭證監會立案調查。前二者皆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王立軍則因涉嫌操縱“潯興股份”而被調查。
爲何五年多後監管突然“三箭齊發”?這期間發生了什麼?
據第一財經記者瞭解,該案是一起刑事迴轉案件。“前期,證監會對潯興股份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爲立案調查後,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了。”第一財經記者從接近監管人士處獲悉,之後,證監會收到司法機關轉回案件及相關線索,並再次啓動調查,根據調查情況,對潯興股份的控股股東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爲、實際控制人涉嫌操縱市場行爲進行了立案。
刑事迴轉,行政處罰跟上
今年4月,爲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完善執法司法部門配合制約機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證監會四部門聯合發佈《關於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
其中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作出專門規定,並對“刑事迴轉”作出明確安排。根據規定,證券期貨監管機構發現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按照不同情形具體規定,移送證券期貨監管機構處理。
當前資本市場持續堅持“零容忍”,即使對經歷了較長辦案週期的刑事迴轉案件,監管機構也緊盯不放,態度堅決。
近日,證監會主席吳清在學習貫徹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暨年中工作會議上曾再次強調,大力提升監管執法效能,堅持重拳治亂,加大力度防假打假,健全監管執法機制,強化科技賦能,嚴肅懲處重大違法個案。
證監會再次作出始終堅持“長牙帶刺”、一以貫之嚴監嚴管的表態,並表示強化行政、刑事、民事立體化追責,堅決做到刑事追責“應移盡移”,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雙向銜接”。
“加強刑行雙向銜接是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行爲的重要機制保障。對於涉嫌犯罪的案件,堅持‘應移盡移’,避免‘以罰代刑’;對於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堅決依法追究其行政違法責任。”證監會有關司局負責人對記者稱。
記者獲悉,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貫徹落實《意見》要求,進一步提升行政刑事銜接效率,加大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爲的打擊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