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趁醉載回家猥褻 女子驚醒「有夠靠背」怒報警
新北市一名鄭姓男子以駕駛車輛運送旅客爲業,竟趁一名成年女子甲女(化名)酒醉意識不清之際,將她載回淡水住處後對其進行猥褻行爲。(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鄭姓男子以駕駛車輛運送旅客爲業,竟趁一名成年女子甲女(化名)酒醉意識不清之際,將她載回淡水住處後對其進行猥褻行爲,士林地院日前一審宣判,鄭男犯下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案發於民國112年8月28日凌晨,甲女結束在臺北市信義區的夜生活後,因飲酒過量、意識昏沉,由朋友協助叫車,準備返回新北市板橋區住處。然而,鄭男駕駛車輛將甲女接上車後,先是抵達她住處附近,隨後未依原定目的地停車,反而將她載回位於新北市淡水區的住處。
根據檢方調查,鄭男趁甲女因酒醉無法反抗之機,將她帶至自己房間的牀上,褪去甲女長褲,隔着內褲撫摸其下體,並多次提出進一步的性要求,遭甲女拒絕。甲女當時雖酒醉意識模糊,仍以拍打、推開鄭男雙手等方式抗拒,未料鄭男執意猥褻行爲。
清晨6時許,甲女逐漸恢復意識,發現自己身處陌生環境,隨後藉由鄭男手機聯絡友人「我在別人家,枯死,就那個男的,目前還健在,用他手機發訊息的」、「我叫司機扶我上樓,他什麼以爲我對他有意思,然後就帶我回家,有夠靠背」等情,並報警求助。警方接獲報案後迅速到場,甲女向警方詳細敘述被載至陌生地點及遭猥褻經過。案件經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辦,檢方在掌握相關證據後,對鄭男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期間,鄭男否認猥褻指控,辯稱甲女上車時意識清醒,到達甲女住處後,因該處停車不便,雙方商議後決定先回他淡水住處休息。鄭男還主張,甲女在他住處時仍有與他互動,甚至使用他的手機聯繫朋友,並未展現遭受性侵害的恐懼或情緒激動。然而,檢方依甲女指述、叫車資料及DNA鑑定結果,認定鄭男確實乘機猥褻,法院最終採信檢方論述。
法官指出,鄭男作爲職業駕駛,應有基本道德與專業素養,卻趁乘客酒醉無力反抗之際,犯下猥褻行爲,行爲令人不齒。法院認定其罪行成立,依乘機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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