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磕”體育糾紛痛點的“體育仲裁”
“2024年,我經手過一個案例,用了兩個月給出仲裁結果,涉及到兩個省體育局之間關於運動員歸屬的問題,運動員想由一方轉會到條件更好的另一方。”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委員、專家諮詢委員會主任範銘超在詳解“體育仲裁”時提及一個典型案例,“‘一女二嫁’的行爲是不能被接受的,我們依法裁決,尊重運動員的意願,但同樣保護人才培養單位的利益”。
“解決這樣的案例,就是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的職責所在。我們既要考慮到運動員培養單位的利益,又要尊重運動員本人的選擇,最終要根據我國法律和國家體育總局相關的規章制度作出裁決。仲裁中,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先分對錯,要清楚知道誰對誰錯,這涉及到基本態度,我們要在分出對錯的前提下,再看如何能幫助各方都得到一個相對合理的結果。”範銘超表示,“這是一個典型的案例,在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出現以後,我們就有了一個權威的機構來對這些問題作出裁決,大家都接受和認可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在裁決過程中對仲裁員的尊重和對專業的尊重,保證了裁決的公平、公正,裁決過程中也沒有任何行政權力來干預案例的裁決,大家完全按照法律法規來分清對錯、決定該怎麼辦。”
範銘超是2023年舉行的杭州亞運會及即將到來的哈爾濱亞冬會國際體育仲裁院指定的唯一中國籍仲裁員,雖然他同時從事投資仲裁和商事仲裁工作,但體育仲裁已屬他日常工作範疇。
“無論是我自己在體育仲裁委員會處理的案例,還是作爲專家核閱的案例,我都清楚看到體育仲裁製度不斷通過具體案例,讓運動員和各體育組織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從而更懂法、更守法,維護各方合法利益,這是體育仲裁的目標。”範銘超說。
“死磕”體育糾紛的難解痛點
2024年最後一天,12月31日,國家體育總局體育仲裁中心在京“揭牌”,體育仲裁中心將承擔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日常事務性工作。數據顯示,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在2023年受理24件仲裁申請,2024年受理58件,2025年受理1件,共開庭審理36次,審結58件,共作出32份裁決書,5份調解書。其中所涉及到的爭議類型,“運動員工作合同爭議”最多,爲25例,“紀律處罰爭議”次之,爲20例,“足球運動員身份爭議”爲16例,“青訓補償爭議”13例。此外還有“運動員註冊爭議”“參賽資格爭議”“賽場裁判判罰爭議”“涉興奮劑爭議”幾類——體育仲裁中心的建立,以及專職工作人員的加入,將極大促進體育仲裁製度的執行和體育仲裁機構的獨立、公正、專業運行。
“2022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專設體育仲裁章節(第九章,共10條),國家建立體育仲裁製度,及時、公正解決體育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育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體育仲裁是依法治體的關鍵環節。”國家體育總局體育仲裁中心主任丁濤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2022年10月,國家體育總局成立了體育仲裁機構籌備組,專職負責體育仲裁機構籌備和制度實施有關工作。2024年8月,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覆設立國家體育總局體育仲裁中心,可見國家對於依法治體的高度重視。”
據丁濤介紹,早在1995年,體育法獲得通過時就已經爲體育仲裁機制的建立做好鋪墊:其中第32條規定,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體育仲裁機構的設立辦法和仲裁範圍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但在實踐當中,體育法中關於“體育仲裁機構的設立辦法和仲裁範圍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的表述,各地均有不同理解,體育界、法律界相關人士始終呼籲建立體育仲裁製度,設立體育仲裁機構,來解決體育糾紛難以妥善解決的痛點。
仲裁員不是裁判員
長期以來,體育糾紛解決渠道主要依賴於體育組織內部糾紛解決機制,各地方法院常以“體育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解決”爲由不受理此類糾紛。其次,體育糾紛由於不同項目規則各異導致無法“一刀切”,只能依靠來自體育界和法律界等不同領域的專家仲裁員,來增強解決體育糾紛的專業性和公信力。此外,由於運動員運動生命黃金期短暫、寶貴,體育糾紛往往需要快速解決,避免久拖不決造成體育賽事、運動員職業生涯重大損失。
“體育”和“法律”之間的平衡點,是體育仲裁令人信服的關鍵。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聘任委員會副主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宏俊提及一個典型案例:一場省級的青少年組單項錦標賽,一直優勢明顯的小李被判犯規,導致被小王逆轉,小李的家長在賽後質疑,認爲裁判存在受賄行爲,依據是小王的教練曾在賽前向自己行賄希望小李讓出冠軍,這份依據有錄音證明。對小李和家長的申訴,賽事組委會維持原判,省體育局處罰了涉事教練但認爲裁判的決定屬於技術問題,不更改比賽結果。此後,他們一致決定提交給體育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
馬宏俊介紹,“仲裁委員會認爲,教練的不當行爲無法直接證明裁判結果不公,亦無證據表明裁判受賄。但在審查過程中,仲裁員發現裁判委員會在給出最終判罰時未詢問臨場主裁判,程序存在瑕疵,影響結論正確性,因此撤銷了原裁決,要求組委會重新作出判罰決定。”
“運動員和家長,還有體育局希望我們來判定比賽勝負,但仲裁員不是裁判,我們只是審查有權作出勝負決定的機構是否違反相關法律和規則,對合法合規的予以支持,否則就依職權給予糾正。”馬宏俊說,“我們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
關於體育仲裁“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的進一步解釋,範銘超認爲,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可以理解爲中國體育界的最高人民法院”,“體育糾紛金額不高,但意義重大。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可以理解爲最高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法院是需要執行的,這是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的自身地位。”
中國爲何需要自己的“CAS”
“體育領域中的爭議通過仲裁解決,在國際上是通行的做法。”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副主任、外交學院教授盧鬆表示,體育爭議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自1984年國際體育仲裁院(CAS)成立後,快速、專業的體育仲裁逐漸成爲國際上解決體育爭議最主流的方式。
因此,建立中國自己的CAS——中國體育仲裁委(CCAS),不僅能有效解決體育爭議的終局性問題,完善依法治體的關鍵環節,更有助於我國在國際體育仲裁事務中發揮更大作用,提高在國際體育界的話語權。
“當前,我們最大的挑戰就是剛剛起步,需要逐步積累經驗和案例,也需要更好地熟悉國際體育的規則。”盧鬆坦言,備受關注的國際反興奮劑機構在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訴孫楊及國際泳聯一案,就是我國對國際體育仲裁事務缺乏瞭解的典型案例,間接起到科普和教育作用,“對很多中國老百姓來說,或許是頭一次關注‘體育仲裁’”。
“孫楊當時不是完全沒有機會,遺憾的是,事件發生的整個過程中,運動員及其團隊都在不斷犯錯。”範銘超表示,該案不僅啓示了公衆,更警示了業內。業內覆盤時曾分析,當時,孫楊作爲世界知名游泳運動員,如果圍繞呼籲世界反興奮劑組織更加尊重人權等展開交鋒,事件或有轉圜餘地,但私下聯繫證人、庭中擅自更換翻譯等“法律意識淡漠”的行爲則讓事態不容樂觀。
所以,在範銘超看來,中國的體育法律人需要通過中國體育仲裁機構的平臺做好“國內練兵”,儘快成長,才能更好地適應國際體育法治環境,爲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
據盧鬆介紹,體育仲裁大致可以分爲兩類,一類是涉及體育紀律處罰性的爭議,比如,對服用興奮劑的處罰等;另一類則是與體育有關的帶有商事特色的爭議,如贊助、電視轉播權、球員轉會等與合同履行有關的糾紛,“不同於單純的勞動糾紛、商事糾紛,體育糾紛有其特殊性,需要仲裁員具有複合型的專業知識”。
奧運會等大型國際體育賽會對仲裁員的考驗更加集中。除常設仲裁外,國際體育仲裁院自1996年亞特蘭大奧運會開始設立臨時仲裁庭,專門解決奧運會期間及開幕前10天內的體育爭議,此後又針對興奮劑爭議頻發,設立了反興奮劑臨時仲裁庭。
巴黎奧運會,兩個臨時仲裁庭共18名仲裁員,盧鬆是唯一的亞洲仲裁員,此外還有兩名仲裁員分別來自非洲和拉丁美洲,其餘仲裁員均來自歐美國家,顯示了歐美在國際體育仲裁界的主導地位。
與普通體育仲裁不同的是,奧運會體育仲裁強調4個F:Fair(公平)、Fast(快速)、Flexible(靈活)和Free(免費)。“快”是最顯著的特點,“裁判結果爭議可能影響運動員後續比賽,因此,原則上要求案件在受理後的24小時內裁決”。盧鬆表示,奧運期間,半夜開庭是常事,“東京奧運會期間,有個案子就開到夜裡兩三點”。在時限高度緊張的情況下,還要保證專業性,就要求仲裁員日常有足夠積累,“雖然巴黎奧運會期間,沒有案件涉及中國運動員,但中國體育法律人需在日常儘快熟悉國際體育通用的法律和規則、積累經驗,這樣才能在時間高度有限、專業化的交鋒對話中及時、有效地發表意見、主張權利”。
在盧鬆看來,追趕的同時也不可操之過急,必須正視差距,“自1994年仲裁法頒佈以來,中國的商事仲裁已經有了顯著發展,但與歐美國家相比仍有明顯差距,體育仲裁這一新事物更是如此”。
體育仲裁機構同樣受法律監督
巴黎奧運會,中國體育代表團取得境外參加奧運會歷史最好成績,躋身世界體育大國、奧運強國之列,且將持續向體育強國邁進。“從體育大國到體育強國,體育法治的進步是題中之義,體育仲裁恰是重要抓手。”丁濤表示,一個獨立、權威、公正、專業的體育仲裁機構,有利於保護體育活動參加者的權益,規範國內體育活動中不符合體育規則的行爲。
但要進一步提高仲裁質量和效率,提升仲裁公信力,還面臨不少挑戰,如仲裁裁決執行的問題。丁濤坦言,體育仲裁具有特殊性,往往裁決結果既有涉及金錢給付的,也有涉及非金錢給付的,仲裁裁決作出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需要向法院申請執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各種困難,涉及金錢給付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但是對於一些非金錢給付事項,則需要體育仲裁委員會通過體育組織協助執行,這需要在將來的實踐中進行完善。
更重要的當然是加強對體育仲裁機構的司法監督。據丁濤介紹,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的司法監督由北京市四中院負責,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滿可申請撤裁,但需滿足撤裁條件,如程序問題、徇私舞弊等。“目前,受理的83個案件中有兩例被申請撤裁,均被駁回維持了仲裁裁決結果,還有一例案件涉及體育仲裁管轄權的,法院也支持了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丁濤認爲,司法監督對仲裁機構和仲裁員都有約束和督促作用,在加強仲裁隊伍建設的過程中,既要提升法律素養和專業技能,更要強調把案子辦實。
“除了要把案子辦實,我們還希望通過仲裁的案例去發現體育工作各領域中共同存在的問題,例如有些案件背後是習慣使然的行政思維導致管理行爲不夠規範。這樣的行爲就需要通過體育仲裁裁決逐步規範,不能判完了案子,但背後的管理問題始終存在。”
丁濤提及一個案例:在某地方協會處理其管轄範圍內的比賽糾紛時,對一名運動員作出了處罰決定。然而,協會僅將處罰決定通過微信羣等方式發佈,未及時、直接送達給當事人,致使當事人通過朋友圈等非正式渠道得知自己被處罰的信息。當事人得知處罰後,向協會內部糾紛解決機制提出申訴,雙方最後訴至體育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雖然支持了地方協會的判罰結果,但也在裁決書中專門強調,地方協會在程序上存在不當行爲。“這個案子判完後,該協會及時進行整改,在最近的協會章程中已經對制度規定進行了調整。”
“毫無疑問,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和體育仲裁中心的出現,對中國體育法治環境的建設具有里程碑意義,只有公平、公正的環境,才能保證更快、更高、更強、更團結的實現。”作爲國際律師協會體育仲裁專業委員會的聯席主席,範銘超表示,去年一項調查結果顯示,全球範圍內能正常運行的體育爭端解決機構並不算多,中國體育仲裁機構雖然成立不久,“但已經進入全球前五”,“在承認差距的同時也不要妄自菲薄”。不過,在向國際一流體育仲裁機構發展的過程中,必須堅持長期主義,幫助社會各界逐步形成體育法治觀念。
然而,要直面中國體育法治環境尚不成熟、公衆規則意識有待提升的現狀。“面對層出不窮的違法違規行爲,既要應對案件數量激增,又要儘量讓每個案件都能辦成標杆,這對仲裁機構的能力與質量提出了極高要求。”範銘超強調,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守正創新、小步快走,千萬不要想着一口吃成胖子,畢竟,這也是一個新生事物,需要成長的時間”。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