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李某電動車地下室充電時引發火災,一人逃生時墜落...

(原標題:宿遷李某電動車地下室充電時引發火災,一人逃生時墜落...)

違規充電引發電動車自燃損害賠償案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所有電動自行車在某小區地下室充電時自燃,引燃了被告王某堆放於通道內的雜物。原告張某爲躲避火災,利用被單、被罩製成繩索,從四樓攀爬門窗逃生,攀爬至三樓時墜落受傷,入院治療,經鑑定構成九級傷殘。原告張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王某等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140000元。

裁判結果

宿遷經濟開發區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李某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在小區地下儲藏室充電,被告王某在住宅樓通道內堆放雜物均不符合消防及住宅管理規定。李某的不當充電是引發火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王某在樓道內堆放雜物對火情蔓延起到助長作用,承擔20%的賠償責任。最終判決,李某賠償張某賠償114462元,王某賠償張某28615.5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因電動車充電引發的火災事故時有發生,給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本案通過到事發小區開展巡迴審判,並邀請消防部門現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社會民衆的消防安全意識,規範物業管理,引導居民到集中充電點爲電動自行車充電,避免在樓道內堆放雜物。本案對警示小區內居民安全規範使用充電樁具有重要意義。

來源: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