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友辰/冤案平反宣告後,法官的道歉送暖

▲面對平反冤案,期待我國法官也能像日本韓國司法人員勇於承擔,公開向被告承認並矯正錯誤。(圖/視覺中國)

臺灣司法不乏冤案,但對於冤案何以發生卻欠缺實證研究,不無遺憾。最近筆者參加臺灣冤獄平反協會召開的會員大會,會前聆聽臺大蘇凱平助理教授題爲《初探冤案研究之目的與方法》,學界開風氣之先從事冤案研究,令人振奮。主講者特別提到,臺灣刑事司法系統是一個「複雜系統」,依據「複雜系統」理論,此項系統會不可避免、不可預期的出錯。在傳統觀點下,這些「系統事故」幾乎都被歸責爲系統操作者的錯誤,但這種歸責方式不只無法解決問題,抑且可能創造更多問題。

很有意思的是,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冤獄平反協會前理事長)即席迴應提醒,冤案平反之後,除了刑事補償之外,如果進而討論或進行「究責」行動,可能對司法系統的操作者引發「寒蟬效應」,而使日後平冤的行動遭受阻礙,讓有心者裹足不前,甚至造成反效果。他呼籲倡導者要三思而行,另謀適當方法,可謂語重心長,頗具啓發性

其實,撇開學者高深學術性的探討,在我國司法實務上,民間討論所在多有。最特別的是,蒙冤32年,在2018年8月8日獲得平反宣告無罪的蘇炳坤冤案,負責審理的臺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審判周盈文陪席法官簡志龍、受命法官林孟皇突破傳統,當庭公開向蘇炳坤的遭遇表示同情不捨,並直指造成本件冤案的三個主要原因是:一、案發當時警察機關爲追求儘速破案,對涉案人不當取供;二、檢察官未善盡偵查主體職責,對警察機關移送的案卷資料照單全收,草率起訴;三、法院未能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此種以司法系統審判者主動提出總檢討,而在法庭公開自我反省的作爲,可謂破天荒首例,值得喝采與肯定。

衆所周知,冤案形成原因的系統雖然複雜,但不難從上述三個階段及層面進行檢視,亦即案件發生後,經由警察調查移送,檢察官偵查起訴,再由法官審判定罪,任何一個環節出錯,均可能鑄成冤獄,當然可以針對負責調查、偵查及審判人員進行調查究責。

以過去實務經驗及記錄來看,在警察及檢察官階段,因其隸屬行政系統,監察委員介入調查其違失的責任比較容易着手,而且都有調查報告、糾正或彈劾案的提出,對冤案的救援頗具影響力。但在法官部分,涉及司法核心領域及依法獨立審判的天條爭議,監委秋後究責,經常是無功而返,徒呼負負。如果此塊神聖領域真的碰不得,那隻好憑藉良心的譴責及自我反省引以爲戒!

其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範例,便是日本著名的冤案「足利事件」。被冤判死的菅家利和在重新鑑定DNA後,於2010年3月26日,日本宇都宮地方法院爲這樁纏訟多年的案件畫下休止符,審判長在宣判無罪的同時,三位法官全體起立向遭受冤枉的被告深深一鞠躬並道歉,檢察官也當庭向被告認錯。

此外,韓國多年懸案的「華城連環殺人事件」於2020年7月宣告偵破,12月17日韓國水原地方法院宣判被告尹成如無罪,法官樸正濟承認過去偵察機關的調查漏洞百出,才造成錯誤的判決,同時主動向被告致歉表示:「被告經歷長期的牢獄之災,在精神與肉體上皆承受巨大的痛苦,作爲司法機關的一員,我在此致上歉意,期盼這場宣判能助被告洗清污名、恢復名聲。」可貴的是,警方也在法院宣判無罪後發佈聲明,正式向尹成如表達歉意,對於讓一名無辜青年平白背上殺人罪名,在獄中度過20年光陰,因此造成的莫大傷害深切反省。

反觀前述的蘇炳坤案,合議庭周盈文審判長則語帶保留僅表示「同情與不捨」,似乎是有太多的考慮,想爲我國司法留一點顏面,以免引人非議。不過,羅秉成政務委員仍肯定這對當事人是有療愈的效果,他提到:「這對無辜者來說很重要,雖然現在很多人在講修復式正義,但冤案的被害人修復式正義要怎麼做?非常難,因爲既有制度沒有替他們預留空間,也不會道歉。」他提到:「再審條文裡面有一條,如果最後再審獲判無罪,判決書必須登在《司法公報》上,這在某種程度上是表示國家向他們道歉,代表這個案子判錯了,讓法官有所警惕。」

回顧臺灣既有的平反案件,除了研究冤案的成因及預防,讓冤獄悲劇不再發生外,面對司法系統出錯時,期待我國法官也能像日本和韓國司法人員勇於承擔,公開向被告承認並矯正錯誤,即便傷害已無法挽回,但仍值得肯定,此項謙抑的作爲,使人民更佩服法官的道德勇氣與職業良心,有助於提升司法公信力。

若能比照《更生保護法》體制,由國家制定社會復歸機制,保護遭受司法冤判的無辜受害者,能適時地獲得所需的資源協助,開啓嶄新的人生,將是未來司法改革深化的重要指標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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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着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