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聚衆鬥毆要罰了 修法三讀加重刑罰

聚衆鬥毆刑法修法三讀加重刑罰。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修正案1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務部表示,這次修正,完備打擊犯罪之法制,以維護社會治安與秩序,還給民衆無慮生活及居住安寧。

法務部指出,科技進步更容易透過社羣通訊軟體進行串連集結爲鬥毆等妨害秩序行爲,這些案件規模擴大,容易傷及無辜,而目前司法實務對於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聚衆不解散罪及第一百五十條公然聚衆施強暴脅迫罪的構成要件見解過於限縮,爲及時遏止不法,有檢討修正的必要。

法務部說,三讀通過的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條將「公然聚衆」的要件改爲「於公共場所或公衆得出入的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同時提高罰金刑刑度,並於第一百五十條增訂「意圖供行使的用而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因而致生公衆或交通往來的危險」等危險行爲態樣的加重處罰,期使本次修正,完備打擊犯罪的法制,以維護社會治安與秩序,還給民衆無慮生活及居住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