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安佐在美擁槍彈 製造手槍未遂罪起訴 恐面臨7年徒刑
孫安佐(中)在美持有槍枝零件,士林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製造槍枝未遂罪提起公訴。(報系資料照/李文正臺北傳真)
藝人孫鵬、狄鶯的兒子孫安佐,2018年3月間在美國賓州被控恐怖威脅等罪遭關押8個多月,同年12月10日遭美強制遣返出境,終生不得入境美國,隔天晚間8點抵達桃園國際機場後,遭刑事局幹員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帶往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經近2年偵查,以我國具有審判權,且製造「格洛克(Glock)19」手槍未經美國法院裁判,依製造手槍未遂罪提起公訴。
起訴指出,2018年1月,剛滿18歲的孫安佐在美國境內,透過網路購買9mm口徑的格洛克手槍滑套、覆進簧、槍管以及其他廠牌的手槍零件,因同年3月26日遭同學檢舉他要在5月1日持槍朝學校射擊,警方在寄宿家庭內,查獲手槍零件以及1607發子彈。
孫安佐經賓州檢察官起訴恐怖威脅罪、持有犯罪工具,經認罪協商後,賓州德拉瓦郡中級法院判決恐怖威脅罪有罪,以及非移民簽證之外國人非法持有彈藥罪有罪,服刑238日後遣返臺灣。
孫告訴士檢檢察官,他知道組裝不起來,還需要特殊零件,不知道美國警察是怎麼組裝起來,而辯護人則稱購買的槍枝零件,尚未達實行製造的未遂階段,僅單純持有零件,並否認犯罪。
檢察官透過臺美司法互助協定,向美國賓州德拉瓦郡警方、檢察官以及普通法院調取搜索票、宣誓書、扣押財產清單等,認定孫在美犯下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我國法院具有審判權,另外,孫在美犯恐怖威脅罪、非法持有彈藥罪,經美國法院判決有罪,而非法制造、持有槍枝部分,仍未經外國法院裁判。
起訴指出,孫安佐學生簽證不允許購買槍枝,他卻在2018年1月起陸續在網路上購買槍枝零件,目的是要組合成一把手槍,已屬製造行爲,但因未扣得完整的手槍,因而以製造手槍未遂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