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吃藥太猛…按摩妹被框出場「哭求饒」告性侵 幹部神回覆逆轉

▲琳琳控訴陳男出場性侵,但說詞前後不一,再加上幹部說法,法院證據不足判陳男無罪。(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123RF)

記者羅志華臺北報導

北市按摩店上班的琳琳(化名)控訴,陳姓客人於2018年12月間,將她帶出場後帶到旅館,竟在房內亮刀恐嚇「如果妳要走的話,我後面會對妳做出甚麼事情,我不知道」,隨後性侵得逞;北院調查後,認爲琳琳說法前後不一,再參考店家幹部與陳男的對話,日前判陳男無罪。

陳男於審理中表示,案發當天他帶琳琳出場前,就向幹部確認過琳琳有做性交易,他雖然有帶刀,但在房內沒拿出來嚇人,過程中都有經琳琳同意,事後也有向按摩店付錢。

法官認爲,琳琳警詢時說,陳男進房後亮刀恐嚇,之後把刀放在桌上,再抓她到牀上去用身體壓制,但在法庭上卻說,陳男手拿刀上牀,且琳琳之後向朋友抱怨時,也只說「他(陳男)有亮(刀)出來,雖然沒對我怎樣」,在控訴持刀恐嚇的部分,令人懷疑。

判決書指出,琳琳就刀械樣式部分,說詞也相當反覆,警詢時說是兩把黑色蝴蝶刀,法庭上又說一把放在盒子裡不能確定,且琳琳說她趁陳男上廁所時,把刀拿去藏到外面車庫,既然都能去藏刀了,卻又不跑,此說法相當可疑,離開旅館時也沒甚麼異樣,而後來琳琳去醫院驗傷,卻也只驗頸部瘀傷,既沒驗性侵案中的重點部位,又沒保存性侵證據報警,反而是急着找陳男談賠償,種種跡象,已無法支持琳琳的性侵控訴。

而琳琳事後,雖向按摩店櫃檯聊天時談到,「(陳男)吃藥乾得很爽」、「我卻像個白癡、像個狗一樣,哭着求他放我走」、「我真的從來沒有因爲賺錢那麼落魄,感覺很怕我的生命,可能因爲他一時快樂就這樣毀了」、「我當時哭着對他說我甚麼都不要,我只想回家」等語。

但法官認爲,這些內容不是完整對話紀錄,再考慮琳琳控訴說詞前後不一,加上陳男請幹部幫忙作證時,對方傳訊嫖妓哪有甚麼好糾纏」、「你們是雙方同意去旅館的」、「錢也付了」,認定陳男性侵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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