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涉擁搶票程式 手動買票不起訴
臺北地檢署。圖/本報資料照片
檢方調查,臺灣科技大學李姓學生在臉書上宣稱可代購門票,二○二三年間起使用「搶票機器人」,在國外售票網站上搶購門票後,高於原價販售牟利,涉以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罪嫌。
李否認犯行,稱專長是開發程式,雖有開發、修改搶票相關程式,但二○二三年六月修法不得以虛僞資料或不正方式購票,他沒有使用程式搶臺灣的票券,改以「手動」購買。
李稱,通常可從預購票網頁的程式碼查出購票網頁路徑,開放購買票時,他「手動」貼上事先找到購票網頁路徑,「賺時間差購票」,輸入購票資訊,大約可快三、四秒,有機會送出二個訂單;國內知名購票網站,多設定排除五秒內送出訂單的交易,系統認定是搶票機器人,修法後他改採手動搶票,時間約七、八秒以上。
檢方認爲,他在校連續獲書卷獎,計算機相關科目成績均爲A以上,採信開發程式爲他的專業,難僅以住處查獲開發類似搶票機器人電腦程式,即認定有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犯行,罪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