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女求職遭詐團監禁、逼上銬 脫逃衝派出所報案卻挨告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子小花(化名)透過網路廣告找工作,卻遭詐騙集團誘騙至旅館監禁,她好不容易找到機會逃離,立刻衝去派出所報案,沒想到事後卻遭到詐騙受害者A女提告求償23萬元。臺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採信小花的說詞,裁定駁回A女的告訴。

▲小花求職卻遭詐團監禁。(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A女在判決書中主張,她誤信詐騙集團投資LINE羣組的話術,在2022年7月間匯款至小花的銀行帳戶,導致財物損失;雖然小花在刑事部分獲得不起訴處分,但她認爲,小花沒有經過確認便將帳戶交出去,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客觀上仍爲詐團的犯罪行爲提供助力,因而決定對小花提告求償23萬元。

小花則強調,她是在網路上看到求職廣告,對方保證安全、合法,還有勞健保,並附上真實存在的合法公司地址,甚至親自與她的男友說明,成功獲取信任,接着對方又以參觀公司及員工宿舍爲由,將她誘騙至旅館監禁,她遭到脅迫交出手機和銀行帳戶資料,如果不配合,對方就會放話說要施暴或是拿出手銬,後來好不容易找到機會脫逃,她立刻衝去附近的派出所報案。

臺北地院法官檢視小花與求職客服人員「小寶」的對話內容,發現她在傳訊息詢問相關工作內容之後,因爲擔心遭到欺騙,曾表明「方便晚上你跟我男友聊一下,他一直覺得不安全」,對方回答「可以啊,如果真的不安全,我早就上新聞了啦」、「我也建議妳男朋友一起來,這樣妳跟他都比較安心」。

接着,小寶又以集訓爲由,不斷遊說小花前往指定地點,進而掌控她的行蹤;而小花在逃離旅館之後,確實立刻就跑去附近的派出所報案。

法官認爲,小花已經依據自身生活經驗盡力查證,甚至請男友協助辨認求職內容真僞,顯然並沒有詐欺的故意,也沒有幫助詐欺的意思,因此認定她是在遭到監禁、恐嚇之下,纔會被迫交出帳戶。

法官提到,雖然A女出示匯款紀錄暨回條聯、對話紀錄等證據,但這些證據都不足以證明小花有任何具體故意過失的侵權行爲,A女主張小花應負擔過失侵權行爲之損害賠償責任,顯然缺乏依據,最終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