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婦燒開火忘了關害死獨生女 夫為妻求情獲判緩刑
55歲張姓婦人去年12月20日在臺南住處北側陽臺燒開水,忘了關閉爐具,因而釀成火警,致臥室內23歲劉姓女兒因吸入性嗆傷而昏迷,經消防局人員到場搶救送醫仍不治,張婦被訴過失致人於死罪,丈夫向法官求情,稱不願見到悲痛萬分的家庭因而破碎,張婦被判4月,緩刑2年。
去年12月20日中午11時許,消防局據報,臺南安南區安中路段一棟4樓公寓起火燃燒,張婦雖及時逃出,但她的23歲女兒被消防人員救出時沒有意識命危,緊急送醫。張婦告訴消防人員,她逃出來時陽臺起火,來不及叫女兒。
當時,消防人員將23歲劉女從房間救出,她疑吸入大量濃煙,沒有意識,送永康奇美醫院急救,最後仍因缺氧性腦病變不治。
張婦指出,案發當時僅她與女兒在住處,當天7時40分許丈夫即外出上班,平日有在住處北側陽臺以快速爐具燒開水習慣。但她辯稱,案發當天未燒開水。丈夫說,案發當天7時40分許即出門上班,平日妻子於上午7點多會在住處北側陽臺燒開水。
據臺南市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指本案起火原因以「爐火烹調」致生火災的可能性最大,起火處爲該住宅北側陽臺附近處。檢方認張所爲涉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嫌,提起公訴。
然而,夫婦兩人痛失獨生女,治喪之餘,還得面對司法程序。在法扶律師協助下,夫婦成立和解,丈夫也表明願意原諒妻子,並懇請法院給予妻子緩刑,且判越輕越好,「讓已悲痛萬分的家庭不會再進一步破碎」。
臺南地院審酌,張婦用火不慎釀禍,造成其獨生女死亡,財物及所住房屋也受有損害,精神上已受有莫大痛苦。且念及張婦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素行良好,並已與丈夫成立和解,法官認她過失致人於死罪處4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臺南地院審酌,張婦用火不慎釀禍,造成其獨生女死亡,財物及所住房屋也受有損害,精神上已受有莫大痛苦,且犯後坦承犯行,法官認她過失致人於死罪處4月,緩刑2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