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 檢被控違法監聽 二審改判無罪

現任高檢署檢察官林仲斌擔任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時,被自訴辦案違法監聽,一審原本判決有罪,但被臺南高分院改判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現任高檢署檢察官林仲斌2013年擔任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時,因偵辦1起貪瀆案,意外於某KTV側錄到時任南檢主任檢察官的吳嶽輝、李宗榮2人,在有女陪侍的包廂喝酒。事後,已轉任律師的吳嶽輝自訴林仲斌違法監聽,一審處刑8月、緩刑2年,但臺南高分院11日改判林仲斌無罪;對此,吳嶽輝強調無法接受,一定上訴。

林仲斌偵辦此案時,曾因監聽酒店業者王孝瑋,意外發現前行政院發言人陳宗彥任職臺南市政府新聞處長期間,疑似接受性招待的「案外案」,此案外案於今年2月被揭露,陳宗彥因此去職。

一審原本認爲,KTV包廂屬私密空間,法律並未授權警方或線民隨意進入蒐證;更何況KTV走廊共有15支監視器,只要調閱監視器檔案,即可查看進出人員,不需進入包廂竊錄,據此認定林仲斌在指揮蒐證時,違反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構成違法監聽罪。

上訴臺南高分院後,昨天合議庭卻撤銷一審判決,針對林仲斌涉犯妨害秘密罪,以超過6個月的法定告訴期,諭知不受理;至於違法監聽部分,則改判無罪。

二審認爲,貪瀆案是侵害國家法益的重大犯罪,爲恐錯失事證,檢察官找人協助蒐證,自屬有急迫必要性,不能認定違反比例原則中的適當性及衡平性原則;且蒐證人士從開啓包廂門入內到退出包廂,前後僅15秒,自訴人秘密通訊自由隱私受侵害部分,相較偵辦貪瀆案的國家法益,並非巨大,難認有違比例原則中的最小侵害原則。

鑑於林仲斌所爲並非出於不法目的,又合於比例原則,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應該不罰,原審未察判刑,自應撤銷改判無罪。

據查,2013年1月8日林仲斌指揮偵辦時任臺南市警局邱姓派出所長涉嫌貪瀆案,因支援辦案的員警監聽得知酒店業者王孝瑋當晚要派5名小姐出場到北海KTV,獲林仲斌同意由民間人士戴手錶型密錄器喬裝檳榔小販進入包廂蒐證,因此錄得吳嶽輝、李宗榮及酒店小姐對話。事後,吳嶽輝得知在包廂遭竊錄,向臺南地院自訴林仲斌等人涉犯違法監聽及妨害秘密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