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鐵炸彈客林英昌 判30年4月定讞

最高法院指出,林英昌所犯二罪,因部分經程序駁回,未來服刑的刑度,由檢察官聲請高院定執行刑。依刑法規定,數罪刑度加起來合併執行,刑期最高就是30年徒刑。

2016年7月7日上午,林在臺鐵1258次北上區間電聯車第6節車廂引爆身上自制的爆裂物,造成車內1名兒童、6名少年等24人受傷,及臺鐵車廂設備毀損,修理費用高達176萬多元的損失。

二審認爲林英昌犯行明確,並審酌其所造成傷害,至今未獲被害人原諒,也未賠償損害,犯罪情節重大,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判林應執行29年10月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認定,林非法制造爆裂物罪判刑10年6月,併科罰金則駁回上訴;殺人未遂判刑19年10月,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