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鹽綠能董座陳啓昱等5被告無保請回 臺南地院31日重開羈押庭
臺鹽綠能光電開發弊案臺南地檢署聲押5名被告失利提出抗告後,臺南高分院28日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臺南地院31日上午將重開羈押庭。(本報資料照片)
臺鹽綠能光電開發弊案新發展!臺南地檢署聲押臺綠前董事長陳啓昱等5名被告失利提起抗告後,臺南高分院28日引用最高法院3起判例,推翻檯南地方法院原先認定臺綠並非上市公司,陳啓昱等人不符證交法特別背信罪構成要件等理由撤銷發回更裁,臺南地院29日分案後,訂於31日上午11點重開羈押庭。
臺南地院表示,昨天下班前接獲臺南高分院的裁定後,今天上午立即分案。由於此案較複雜,法官閱卷需要一些時間,加上傳喚5名被告也有一定的法定程序,因此訂於後天上午開羈押庭。
南檢本月22日搜索臺鹽綠能、臺鹽實業及相關涉案人員住處共32處,並傳喚陳啓昱等19名被告及15名證人後,發現陳啓昱擔任臺鹽董事長任內,涉嫌利益輸送掏空臺綠,23日以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聲押陳啓昱、前臺綠總經理蘇坤煌、前臺綠副總經理郭政瑋及鴻暉國際負責人蘇俊仁、晁陽開發負責人戴妤倩等5人,但臺南地院24日以罪嫌不足全數當庭請回,南檢25日火速檢具2大理由向臺南高分院提起抗告。
臺南高分院昨天裁定表示,根據最高法院105年度臺上字第2368號、108年度臺上字第2390號及109年度臺上字第5865號判決意旨,控制公司如對從屬公司具有實質控制權,且控制公司負責人故意以從屬公司的名義所爲不利益交易,即無異於控制公司以自己名義爲不利益交易。
高分院認爲,陳啓昱、蘇坤煌分別爲臺鹽的董事長與經理人,依臺鹽對臺綠的持股比例,應能對臺綠完全控制,因此臺綠屬於臺鹽的從屬公司。2名被告以臺綠的名義爲不利益交易,與臺鹽以自己名義爲不利益交易無異,一旦導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就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的犯行,原裁定以臺綠並非已經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爲由,認定不構成證交法規定要件,並不符合法律規定。
不過,高分院也表示,原審仍應針對陳啓昱、蘇坤煌犯行時,是否仍分別爲臺鹽董事長及經理人、是否利用該身分使臺綠爲不利益交易、5名被告是否爲共犯等情節,認定有無罪嫌重大;同時,縱使犯罪嫌疑重大,是否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也待原審進一步調查及認定。
高分院強調,原裁定以此案不符羈押要件,直接駁回檢察官的聲請,實應再行斟酌,檢察官提起抗告有理由,應由該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法院更爲妥適的調查及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