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啓昱涉掏空臺綠 再開羈押庭

臺南地檢署聲押前臺鹽綠能董事長陳啓昱(右)、前總經理蘇坤煌(左)等5名被告失利提起抗告後,臺南高分院28日撤銷原裁定,發回臺南地院更裁。(本報資料照片)

臺鹽綠能光電開發弊案,臺南地檢署聲押臺綠前董事長陳啓昱、前總經理蘇坤煌等5名被告失利後提起抗告,臺南高分院28日引用最高法院3件判決,推翻檯南地院原先認定臺綠並非上市公司,陳啓昱等人不符《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構成要件等理由,發回臺南地院更裁,地院預定今(29)日分案再開羈押庭審理。

5名被告包括陳啓昱、蘇坤煌、臺綠前副總經理郭政瑋,及合作廠商鴻暉國際科技負責人蘇俊仁、晁暘開發負責人戴妤倩。

南檢發現,陳啓昱擔任臺鹽、臺綠董事長時,涉嫌利益輸送掏空臺綠,23日以涉犯《證交法》、《刑法》等罪嫌聲押陳啓昱等5人,法院則以罪嫌不足將5人當庭請回,檢方檢具2理由抗告,包括原審認爲被告等人未符合《證交法》的上市公司有所違誤;原審未審酌檢方提出扣案手機的對話紀錄等證據。

臺南高分院依據最高法院3起判決意旨,指控制公司若對從屬公司具有實質控制權,且控制公司負責人故意以從屬公司的名義爲不利益交易,即無異於控制公司以自己名義爲不利益交易。

高分院認爲,陳啓昱、蘇坤煌分別爲臺鹽董事長與經理人,依臺鹽對臺綠的持股比例,應能完全控制檯綠,因此臺綠屬於臺鹽的從屬公司。2人以臺綠名義爲不利益交易,與臺鹽以自己名義爲不利益交易無異,一旦導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就違反《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原裁定不符法律規定。

高分院強調,原審仍應針對陳、蘇犯行時,是否仍爲臺鹽董事長及經理人、是否利用該身分使臺綠爲不利益交易、5名被告是否爲共犯等情節,認定有無罪嫌重大;縱使犯罪嫌疑重大,是否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也待進一步調查認定。

此外,南檢偵辦承暘光電負責人蔡清旭、蔡月娥姊弟涉嫌超貸案,收押蔡家姊弟、總務陳雀單等3人,但蔡家姊弟提抗告,經撤銷發回重裁,地院改裁定各以500萬、400萬交保後,陳雀單也提抗告,高分院昨發回重裁,地院裁定15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