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義爭女案大逆轉 大年初一女童暫時不用赴義與父同住

臺北地方法院去年底裁定,生父寒假期間可帶女兒到義大利共同生活10天,21日大年初一原訂女兒須到義大利,生母除了提抗告外,也聲請停止執行,最高法院裁定在生母提的抗告案確定前,應停止執行,也就是大年初一女童不須到義大利。(最高法院本報資料照片)

義大利籍男子與臺籍女子爭取8歲女兒監護權官司,臺北地方法院去年底裁定,生父寒假期間可帶女兒到義大利共同生活10天,21日大年初一原訂女兒須到義大利,生母除了提抗告外,也聲請停止執行,最高法院裁定在生母提的抗告案確定前,應停止執行,也就是大年初一女童不須到義大利。

義男與臺女2014年未婚生女,後來感情生變引爆跨海爭女多起官司,其中,一件親權訴訟中,北院二審合議庭3名法官爲確保兒童的權利,在生父母沒有聲請的情況下,依職權主動裁定暫時處分。

合議庭詢問女童意見後,去年11月30日裁定在社工協助,讓生父與女童從明年1月起每週 1次視訊會面;女童可利用寒暑假時入境義國與其父及親屬在義國共 同生活各10日、30日,並回復其對義國身分權利。

不過,生母對此裁定提抗告,同時向最高法院聲請暫時處分,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爲因裁準女童到義大利的處分仍未確定,爲免生母受有無法回覆的重大損害,在裁定尚未確定前,停止執行,21日女童免執行到義大利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