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男持酒瓶碎片毆友致死 上訴二審仍判15年

臺中黃姓男子前年11月間,與廖姓男子飲酒時因金錢糾紛,黃男持酒瓶玻璃碎片攻擊廖男致死,臺中地院國民法官一審依殺人罪判他15年,經上訴臺中高分院審理後,今天維持原判,可上訴。

依據檢方起訴書指出,62歲黃男民國111年11月5日上午9時多,騎機車行經臺中市東區富臺東街,見友人45歲廖男與蕭男在路旁飲酒聊天,便加入參與聚會。

當天上午10時41分,黃男因不滿購買酒類及金錢糾紛等事對廖男發怒,他將玻璃酒瓶敲碎後,持玻璃碎片對廖男頭部重擊,待廖男倒地後,再用腳不停踩踏廖男頭部數次,甚至將廖男推撞牆壁,直到廖男倒地不起。

數分鐘後,黃男見廖男仍能坐起,再持續徒手毆打廖男,直到附近經過民衆發現上前制止,並將廖男送醫救治,但廖男仍因左腦溢血等傷勢,隔天傷重不治,檢方偵辦後依殺人罪嫌將黃男起訴。

案經臺中地院職業法官及國民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後,去年12月宣判,黃男涉犯殺人罪處15年徒刑。

黃男認爲刑期過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合議庭審理後認爲,黃男接續以手猛力毆打、以腳狠踩踢踹被害人頭部致命部位,可見主觀上非僅基於傷害之意且手段猛力兇殘。

合議庭審酌,黃男案發前可以維持個人正常生活,在建築工地從事零工賺取生活費,應尚未達智能障礙及失能程度,犯案時雖有飲酒但意識狀態清楚。原審量刑時已具體審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情狀,符合罪刑比例原則。

臺中高分院今天宣判,黃男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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