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騎士撞倒機車未報案挨罰3000 分局長授「交通事故求平安SOP」
臺中市19歲莊姓男騎士日前會車時,不慎撞倒路邊停放的一輛機車,他將倒地的機車扶起、檢視確認無恙後就離開現場,但事後車主阮女卻發現機車煞車手把斷裂,且右側車身有磨損痕跡,遂請求警方破案。警方循線找到莊男,經約談知悉莊男非故意,且犯後態度良好,不過在車禍後離開案發現場未主動報案,除須賠償阮女修車費,也吃了一張3000元的罰單。
臺中市第五警分局交通分隊表示,日前受理一起肇事離開現場的交通事故案件,30歲的阮姓女子聲稱晚上要騎車時,發現停在北屯區豐樂路11巷的機車右煞車手把斷裂、右側車身有磨損的痕跡,請求警方幫忙破案。
警方調閱監視器顯示,一輛機車與一臺自小客車在北屯區豐樂路11巷會車時,男子所駕的機車排氣管勾到阮女停放的機車導致倒下,莊男發現後馬上停下,並將機車立起、檢視一下才離開現場。
▲▼ 阮女發現機車右煞車手把斷裂、右側車身有磨損的痕跡。
員警擴大調閱影像,根據車號通知莊男到案說明。莊男雖然知道警方爲何通知他到案,但仍一臉狐疑不知哪環節出錯了,警方向他解釋:「不慎撞倒別人的車子、並立起來是一件很普通的行爲」、「但發生車禍沒報警處理而離開,是會被處罰的」。由於莊男犯後態度良好,員警表示「這樣有禮貌的年輕人不多見了!不過,因爲發生車禍沒報警,就很容易落人口實,讓人誤會」。
警方指出,事後雙方已達成和解,修車費用800元,但莊男車禍後未依規處置,額外付了一張3000元罰單。
第五分局交通分隊長李建興表示,車禍報警的目的有兩個,1:「請警方到場蒐證與賠償」,2:「雙方處於公平的立場」。
李建興說,因爲不知道對方損失的價值多少,常常「自己覺得沒怎樣」而離開現場,但對方不見得認爲沒關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臺中市第五警分局長郭士傑親授「交通事故求平安SOP」,1:打110求援警,2:至路邊求安全,3:做酒測求清白,4:做資料求真相,5:通知保險公司求理賠。其中「報案」是最關鍵的動作,以免像本案一樣,「未依規定處置」、「離開現場」,多了一張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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