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檢起訴鄭文燦具體求刑12年 委任律師也涉洩密罪遭訴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涉嫌於桃園市長任內收賄,桃園地檢署將鄭等11人依貪污、業務侵佔、詐欺取財、洗錢及泄密等罪起訴,由2天后即將卸任至高檢署的襄閱主任檢察官康惠龍主持。記者陳恩惠/攝影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在桃園市長任內涉嫌在「變更林口特定區計劃─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中收賄500萬元弊案,桃園地檢署今天偵結,將鄭文燦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對於職務上行爲受賄罪嫌,楊兆麟、廖俊鬆等9人依交付賄賂、詐欺取財、業務侵佔,鄭的律師遊琦俊則以泄密罪嫌起訴,針對鄭文燦的部分,檢方具體求刑12年、楊兆麟求刑2年、律師蔡明熙求刑3年。

桃檢說明,鄭案經動員多名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調查官團隊辦案,調詢及訊問131人次,執行搜索40處,並扣得相關筆記本、電腦等證物,在被告鄭文燦居處主臥室邊柱旁暗櫃內,發現以2個上鎖保冷提袋藏放的現鈔新臺幣678萬5000元(所涉財產來源不明罪另行偵辦)。

就鄭文燦的部分,審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鄭卻始終矢口否認犯行,指稱他人誣陷。其行爲時爲直轄市市長,位高權重、動見觀瞻,身受國家俸祿,當應清廉自持,竟收受賄賂後,護航、附和特定私人進行本件土地變更開發,與行賄者裡應外合,將職務行爲裁量權限,全權交託依行賄者所願,將國家土地開發的全民利益,坐享爲私人金庫,有辱官鹹,惡性甚重。且其於收受賄賂花用近1年後,因得知被告廖俊鬆等人遭司法監聽,才不得不返還賄款,然其竟反執此爲己詭辯,一再狡詞飾卸,毫無悔意。考以本件系高達500萬元犯罪所得的鉅額賄款,與邇來之審判實務相類案件刑度相較後,建請從重判處徒刑12年。

就楊兆麟部分,審酌楊某矢口否認犯行,前爲我國臺塑企業資深高階經理人,應爲企業界楷模表率,竟利用與被告鄭餐敘,再以500萬元攏絡行賄直轄市長圖己私利,冀取數億元土地開發利益,猶如齊人攫金。得知被告廖俊鬆等人遭司法機關偵監,更命其屬下被告廖力廷銷燬對其不利證據,無視客觀事證而一再狡詞飾卸,若予輕縱,恐羣起效尤而迭生企業界不法請託公務員之情事,請予從重判處有期徒刑2年。

就被告侯水文部分,審酌侯雖就客觀事證願以供認,然否認罪責,法治意識實在薄弱,不宜輕縱,惟侯某已坦承客觀事實,如於審理中坦認自白犯罪,仍請量以適當之刑;被告蔡明熙部分,審酌其矢口否認犯行,然其既爲卸職檢察官非但未利用曾任檢察官的經歷,幫助或導正人民對檢察機關誤解,更甚佯稱可停止通訊監察的詐術訛詐他人,誤導、加深人民對檢察機關的誤解與不信任,請予從重判處有期徒刑3年。

就被告遊琦俊部分,審酌其矢口否認犯行,而其受託辯護時,除已深知證人施彥廷爲案關重要證人,且於聲押庭上,承審法官也明白諭示不得有泄密作爲,仍於聲押庭後的當日,即行外泄上載犯罪事實的重要聲押卷證予證人施彥廷,視法官本於我國司法賦權的裁定諭示爲無物,請予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