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票不能考公務員”這一規定不合法
本站教育訊 據青島日報報道,嚴格來說,地鐵逃票者將不能報考公務員、不能當教師、不能進入大企業工作的規定本身並不合法。因爲《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對不得錄用爲公務員的人員規定得很明確:“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爲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而教師法第十四條也只規定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上述法律中並無有個人誠信不良記錄者不能報考公務員、不能當教師的規定。
而《就業促進法》第三條更是明確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顯然,對有包括地鐵逃票在內的失信行爲者進行就業限制並不合法,即使將地鐵逃票納入個人徵信系統,也無法拒絕地鐵逃票者報考公務員、當教師和進入大企業工作。除非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相關法律,對有不良誠信記錄的人進行就業限制。
應該承認,目前中國社會的確面臨誠信嚴重缺失的問題。失信成本太低、守信成本太高是失信者越來越多的重要原因。嚴懲失信行爲、獎勵守信者,也是重建誠信的社會共識。地鐵逃票的確是典型的失信行爲,納入個人徵信系統無可厚非。但完善徵信體系不能只抓雞毛蒜皮,更不能只將地鐵逃票、拖欠水電費等無關緊要的小事作爲徵信重點。
因爲當前的社會誠信缺失首先就反映在官員及壟斷企業的公信力缺失上,而這又直接與對上述羣體的失信行爲處罰不力有關。要重建社會誠信,官員應帶頭取信於民,嚴格依法施政而不是違法濫權,行政問責也不能總成一句空話。如果地鐵逃票都不能報考公務員,那有公款奢侈浪費行爲、有貪污受賄行爲 (未到立案標準)、有失職瀆職行爲和公開說謊的官員是不是也不能檢討、處分過關,而應立即辭退呢?如果失信官員沒有進入黑名單,卻總是讓老百姓承擔失信後果,別說不公平,也會引發人們對個人徵信系統的反感,無助於建立真正有公信力的社會信用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