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控子公司上櫃 四規章修正
相關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已上櫃(市)投資控股公司之被控股公司申請上櫃時,仍須檢視已上櫃(市)之母公司最近四季扣除申請公司之合併個體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衰退不得達50%之規定,以防止投資控股公司空洞(殼)化之疑慮。
二、明定已上櫃投資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擬於本國證券市場申請掛牌時,經設算扣除該擬申請掛牌子公司及其他已於國內外主板掛牌交易之子公司之最近二會計年度擬製性合併或個體財務報表所示之營業收入(含停業部門)或營業利益(含停業部門),均較其同期合併或個體財務報表衰退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或擬製性合併或個體財務報表所顯示之營業損失,均較其同期合併或個體財務報表所示之營業損失(含停業部門)爲大者,該上櫃投資控股公司應設置特別委員會審議,及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後再提請股東會決議,以強化已上櫃投資控股公司之股東權益保障及尊重其公司自治。
三、明定已上櫃(市)之投控公司,其持股逾7成之被控股公司申請上櫃者,應於上櫃掛牌前使其持股降低至7成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