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拆屋大事損鄰更大條
圖/本報資料照片
臺灣地小人稠,房屋往往緊鄰而居。政府雖然鼓勵都市更新,但忘了宣導,拆屋時須特別謹慎,不管鄰居拆屋重建,或因爲都更拆屋重建,如果造成鄰居房屋龜裂或倒塌,或造成附近房屋龜裂或地基下陷等情況,原本喜事會變成傷心事。
拆除房屋除了需有拆除執照,實際開工前,需檢附拆除施工計劃書向縣市政府備查,內容大致包括工程概述等十項,此外,還有監拆計劃書,建築師載明:「如拆除時因建築師之疏忽有損及鄰屋或危害公共安全之情事,本事務所願負法律責任」。又各縣市政府有拆除執照申請及管理作業要點,以新北市政府爲例,申請拆除執照應備申請書,如有共同壁者,應檢附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且共同壁或建物部分拆除,應檢附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簽證之結構安全證明及結構補強文件。
屋主一般是委託營造公司拆除房屋,由建築師向縣(市)政府申請拆除執照並監拆,營造公司幫屋主檢附前開需要之資料向縣(市)政府備查。但屋主如果因承攬之營造公司施工不當或未及作防護措施,導致共同壁或地下室壁體受損,受損之屋主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向營造公司請求侵權行爲損害賠償。
至於屋主部份,《民法》第794條規定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建築物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損害,違反者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應負賠償責任。且亦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過失行爲,應負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責任,訴訟上叫請求權競合,法院可以擇一請求權爲有利判決。
建築師負責監拆,其受委託辦理監造時,如果未注意應遵守之規定,致影響鄰近建築物安全及鄰近第三人生命財產安全,系違反《建築師法》第18條第1、2款、第19條及施工規範之規定,依規定應負賠償責任。而且建築師、營造公司與屋主是負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通常向有資力之人聲請強制執行。
若屋主是都更戶,有的上百戶,遇此情形非常棘手,搞不好房屋還沒蓋,受鄰損之鄰居開始興訟,美事一樁變成傷心事一件。因此,都更籤約時異常重要,屋主需與實施之建商約定詳細,若拆除房屋導致鄰損,建商需負完全責任。建商透過轉嫁,與營造公司簽約,若營造公司拆屋導致鄰損事件,由營造公司負賠償責任。
但這些內部約定,無法對抗受損之第三人。通常受災戶把屋主、建商、營造公司及建築師通通列爲被告,將來確定後,這些人再去互告誰負終局責任。由於透過轉嫁之契約,最後終局責任通常是營造廠。無論如何,處理拆除房屋時,應依照法令規定,謹慎細心爲本,方不致於喜事變成傷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