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金融商品 留意稅後報酬
林志翔表示,投資獲利主要分爲資本利得及被動收入,例如股利、利息收入等,並依據金融商品類型、商品發行所在地及所得來源地,而有不同的課稅方式及申報規定,規劃金融商品投資時考量稅後報酬,可讓資金運用更有效。
個人金融資產投資獲利,通常分爲資本利得及被動收入,例如股利、利息收入,臺灣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因此若爲國內投資,通常僅需留意被動收入所得稅負影響。
但多數投資人的投資標的不僅侷限於國內投資,也將投資版圖延伸到海外金融市場,林志翔提醒,海外投資資本利得雖不適用臺灣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範圍,仍須依照所得基本條例申報海外所得。
海外所得雖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但各家金融機構對於投資人持有的各項金融資產及當期海外所得,通常仍會提供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投資人資產及獲利狀況,因此投資人應清楚且充分掌握個人的海外所得。
當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100萬元,需依金融機構對帳單自行申報海外所得。安永家族辦公室指出,實務上可發現,很多納稅義務人完全依賴查調內容而忽略自行申報海外所得,導致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除了補徵應納稅額,還須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按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或3倍以下罰鍰。
林志翔提醒,投資人在獲利之餘,千萬不要忽視投資的稅務影響及申報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