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今上路! 25%資金可投資18項金融商品
▲金管會完成草案預告,境外資金匯回稅後資金的25%,可從事金融投資的資金管理運用。(圖/記者紀佳妘攝)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今(15)日上路,金管會也公佈境外資金匯回稅後資金的25%,可從事金融投資的資金管理運用,將可投資上市櫃股票、債券等商品,另有3%可以購買保單,不過原先規定的「定期人壽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修正放寬,納入符合一定保障比例的終身人壽保險。
金管會7月公佈「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草案,規範個人或營利事業自境外匯回稅後資金的25%,可從事金融投資的資金管理運用相關事項,目前已完成預告程序,即日起施行。
在預告期間,各界對於國內保險商品範圍出現不同意見,金管會綜合考量後,爲提升個人自身保險保障,以及因應高齡化社會所衍生的各項老年經濟安全,境外匯回資金運用於國內保險商品的範圍僅以保障型保險及高齡化保險商品爲限,原規定「定期人壽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修正放寬納入符合一定保障比例的終身人壽保險,但不包括萬能及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
再者是金融投資範圍,金管會考量該案目的,主要是引導資金回臺從事實質產業的投資,金融投資額度則設有25%上限,因此金管會規劃金融投資範圍以國內有價證券爲主,並鼓勵長期投資,投資標的也以流動性佳、集中市場交易且具公募性質爲原則。
另投資債券部分,明定資金運用於國內有價證券的範圍,其中債券包括附買回交易(RP)。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因爲RP委託專業機構代操,有時候若沒有適合的投資標的,等待資金進場的那段時間可做資金運用,但並不開放附賣回條件交易(RS)。
至於屆滿年限取回方面,金融投資的資金應自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屆滿5年、6年分別得取回三分之一,屆滿7年得全部取回;另依本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資金未從事實質投資及金融投資者,應於外匯存款專戶存放達前開年限後,才能分年取回。
蔡麗玲指出,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違反該辦法有關投資範圍、方式及運用限制的規定,則視爲本條例所定的移作他用或作爲質借、擔保的標的,受理銀行須依本條例規定辦理補釦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