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積極治療性功能障礙 人妻逮到了!碩士夫外遇女學生

湯女發現丈夫積極治療性功能障礙,才驚覺他與教過的女學生外遇。(示意圖/shutterstock)

一名湯姓女子與楊姓男子結婚,2人因工作緣故分居兩地,湯女帶小孩住臺中,楊男則居住在高雄。湯女去年(111年)9月發現,丈夫與教過的廖姓高中女學生交往,不僅牽手還共同出遊,湯女因而請求2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

法院審理,湯女指控,我在丈夫高雄住處發現,有許多女性日用品、保養品,還有廖女的大頭照、藥單收據及使用過的COVID-19快篩試劑等。我們結婚以來,丈夫長期有性功能方面障礙,都沒尋求醫療院所協助治療,卻發現他去年10月11日到醫院注射男性荷爾蒙的用藥紀錄,還在顯眼處張貼補充男性荷爾蒙等相關注意事項。

但我們去年10月至12月,都未發生過任何性行爲,足以證明丈夫與廖女得確有同居、同宿過夜的事實,侵害配偶關係法益情節重大,導致我痛苦萬分,因而罹患急性壓力性反應及睡眠障礙

楊男辯稱,憲法規範已由過往強調婚姻與制度性保障功能,變遷至以重視獨立個體爲基礎之(性)自主決定權,自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爲一方客體,受一方獨佔、使用之「配偶權」概念,從而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權利應不含「配偶權」。湯女所提證據僅能證明2人有一同逛街、吃飯、牽手等,不能證明有同宿、同遊、同居或是發生性行爲。

楊男還說,我是因攝護腺肥大問題,自110年2月起就醫,並依醫囑補充男性荷爾蒙,不是爲了與廖女發生性行爲,而治療性功能障礙;另湯女主張患有焦慮症、睡眠障礙,但無從認定與被告2人行爲有因果關係;且2人僅止於吃飯、牽手,侵害配偶權情節並非重大,湯女請求精神慰撫金金額過高。

廖女提出書狀辯稱:楊男告知我他是單身、已離婚,且獨自居住在高雄,讓我誤認他是單身。我們在高雄偶遇後,他對我展開熱烈追求,但我還在考慮觀察中,而我與楊男吃飯、逛街、牽手,導致被誤認爲小三,讓我倍感痛苦,同樣是受害人。

當我知道楊男是已婚身分後,就已經不再與他來往。另外,我不清楚他治療性功能障礙的狀況,我也未曾與他發生性行爲,縱使我須賠償湯女,但我現在無工作、無收入,且是在不知情狀況下成爲小三,湯女請求的精神慰撫金過高,應予以酌減。

法官日前依法判決, 湯女請求2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爲適當。可上訴。